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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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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区域调整实施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和改革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253号)

时间 : 2020-12-31 13:56:30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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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依法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决定:

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区域内,凡省政府规章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调整实施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务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政策不一致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属于省、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需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区域管理机构实施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上述管理机构实施或者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三、上述规定调整实施的期限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期限一致。

四、需要调整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规定目录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的
省政府规章规定目录

序号

省政府规章名称

具体规定

广东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事项目录名称

调整实施情况

1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凭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22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保留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8号)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保留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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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区域调整实施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和改革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2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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