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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政府令第261号)

时间 : 2020-12-31 14:34:14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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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颁布,

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镇(以下简称“试点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决定将325项县级行政职权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试点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通用目录范围内研究确定各试点镇的具体职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试点镇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镇接得住、用得好。试点镇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试点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试点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实施相关县级行政职权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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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政府令第26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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