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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265号)

时间 : 2020-12-31 12:06:26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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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6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19
8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省政府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等5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文号

说明

1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2001416日粤府令第65号公布

该规章颁布实施已近18年,期间国务院出台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环境保护部出台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该规章多处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或者被上述规定所涵盖,且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维护法制统一,予以废止。

2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90126日粤府【199012号公布,19971231日粤府令第33号、2002528日粤府令第75号修改

该规章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不一致,且多数内容已经被201762日出台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所涵盖,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

3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9227日粤府令第134号公布

近年来,国家陆续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省也新制定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规章的大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且主要内容已经被《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931日起施行)所涵盖,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

4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124日粤府令第199号公布

国家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了新规定,并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对排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已经作出明确规范,该规章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且多处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因此予以废止。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一、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19891120日粤府〔1989142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但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删去。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6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1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者按规定标准收取底度水费(水表底度由各城市自行制定)”删去。
  三、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1999128日粤府令第55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中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将第六条中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删去。
  四、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9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
  (一)将第一条中的“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法活动”修改为“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
  五、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1625日粤府〔199178号公布,19971231日粤府令第33号、2002528日粤府令第7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育林基金”删去。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全文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26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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