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270号)
时间 : 2020-12-31 17:33:34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
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2019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70号
颁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地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
2.下放事项清单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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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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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省发展改革委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 |
2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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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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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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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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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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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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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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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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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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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1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
该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整合 |
12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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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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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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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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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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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7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转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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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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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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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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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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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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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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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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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检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下属无线电监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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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检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企业年检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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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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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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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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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跨地级以上市范围除外)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该事项由“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整合 |
31 |
行政许可 |
省民族宗教委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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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省民族宗教委 |
对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或者不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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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省民族宗教委 |
对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筹建期间擅自招生、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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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省民族宗教委 |
对宗教院校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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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省民族宗教委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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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民族宗教委 |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
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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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37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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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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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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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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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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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公安厅 |
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机构备案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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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公安厅 |
对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案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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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公安厅 |
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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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许可 |
省民政厅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地级以上市民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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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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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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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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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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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的初审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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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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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复审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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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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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54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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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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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该事项由“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跨市地址变更初审”整合 |
57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该事项由“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和“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跨市地址变更审核”整合 |
58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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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59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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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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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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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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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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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64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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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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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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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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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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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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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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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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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72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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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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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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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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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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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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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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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79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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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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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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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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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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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故意做虚假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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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年度检验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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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86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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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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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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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撤销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备案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该事项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备案”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撤销备案”整合 |
9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司律师执业审核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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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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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初审(含新设、名称变更)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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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 |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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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备案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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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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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吸收合伙人备案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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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备案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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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98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核准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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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和备案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报省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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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和备案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报省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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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聘用外籍辅助人员告知性备案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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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省内)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
10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备案登记(涉及省级部门的机构备案登记除外)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
104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侦查机关鉴定人备案登记(涉及省级部门的机构备案登记除外)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
105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 |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
该事项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变更住所备案”和“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整合 |
106 |
行政许可 |
省财政厅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 |
|
107 |
行政许可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08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
|
109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
|
110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
|
111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12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中违反规定对于下述情形不予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
|
113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
|
114 |
行政确认 |
省财政厅 |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备案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
|
115 |
行政检查 |
省财政厅 |
对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
|
116 |
行政检查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 |
|
11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财政厅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 |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 |
|
118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财政厅 |
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 |
|
119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0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测绘作业证核发(甲、乙级)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1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测绘资质核准(甲级初审,乙、丙级)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22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上的)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3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审批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4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5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级)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6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级)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7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8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地级以上市项目除外)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9 |
行政征收 |
省自然资源厅 |
海域使用金征收 |
沿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30 |
行政征收 |
省自然资源厅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
沿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3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自然资源厅 |
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备案 |
沿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3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自然资源厅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潮州、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
此事项包含两个职权事项:一是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用地审核;二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二、委托实施范围:本次委托韶关等9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省政府248号令已经将该事项委托广州、深圳等12个地级以上市实施 |
13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自然资源厅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公开 |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34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自然资源厅 |
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潮州、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裁决 |
省政府248号令已经将该事项委托广州、深圳等12个地级以上市实施 |
135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36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37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38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39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0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经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1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2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3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4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交易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的,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5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从事核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46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7 |
行政检查 |
省生态环境厅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8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生态环境厅 |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4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生态环境厅 |
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备案 |
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5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5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生态环境厅 |
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排污情况报告 |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52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153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154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155 |
行政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156 |
行政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15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158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15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存储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计量器等设施、设备的备案 |
地级以上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机构)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60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1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超限运输车辆跨市行驶公路审批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2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具有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3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客运)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4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5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由省级航道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报送的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6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67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68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中型水务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
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69 |
行政征收 |
省水利厅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0 |
行政裁决 |
省水利厅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7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水利厅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水利厅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水利厅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4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水利厅 |
对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和设施度汛安全的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的批准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5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水利厅 |
对供水单位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的报备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6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水利厅 |
对拆除水利工程或者爆破工程的备案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水利厅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8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79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
地级以上市兽医主管部门 |
|
180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专项捕捞许可证审批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81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82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83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84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宠物配合饲料)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85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86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审批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87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88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89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地级以上市兽医主管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所,其他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仍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 |
190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191 |
行政确认 |
省农业农村厅 |
官方兽医审核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
192 |
行政确认 |
省农业农村厅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
19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农业农村厅 |
对省间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复检 |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
194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 |
|
195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96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 |
|
197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 |
|
198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或者未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 |
|
199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0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投标情况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1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2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03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4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5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6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7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8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09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两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10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11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12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13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14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15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16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的、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17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18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19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20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21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对依法必招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国际招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22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23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24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虚假招标投标、机构登记造假;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网上信息与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25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在评标时拒绝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专家1年内2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其他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26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 |
|
227 |
行政检查 |
省商务厅 |
组织对拍卖企业进行年度核查 |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
|
228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商务厅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
|
22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商务厅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
|
230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独资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231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232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233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34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235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236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237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238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 |
|
239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
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 |
|
240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 |
|
241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部门 |
|
242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审核 |
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部门 |
|
24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博物馆设立、变更和终止备案 |
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 |
|
244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245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戒毒医疗服务许可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246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247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
248 |
行政处罚 |
省卫生健康委 |
对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49 |
行政奖励 |
省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荣誉证书审核、发放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25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备案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25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卫生健康委 |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预评价审核)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25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卫生健康委 |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25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审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申请 |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
|
254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55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56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57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58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59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0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61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2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3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4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5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6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7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8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69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0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书面报告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71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2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3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4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5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6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7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8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79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存在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80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
28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 |
|
282 |
行政检查 |
省广电局 |
对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 |
地级以上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83 |
行政处罚 |
省体育局 |
对违反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 |
|
284 |
行政处罚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财产权利质押以及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未按《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比例进行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典当行监督管理部门 |
|
285 |
行政处罚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对典当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率、典当综合费用超过规定费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典当行监督管理部门 |
|
286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融资担保公司事项备案 |
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广州南沙、珠海横琴金融局 |
该事项由“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备案”、“融资担保公司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营业地址备案”、“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融资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整合 |
287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88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89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290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1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2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3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4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5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6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7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省属国有林场木材运输证核发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8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299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 |
该事项由“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和“进入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整合 |
300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林木种子、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认定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该事项由“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和“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301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与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审批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该事项由“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与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和“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整合 |
302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303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局 |
对非法提供或引进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304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局 |
对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305 |
行政征收 |
省林业局 |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306 |
行政确认 |
省林业局 |
对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
30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药监局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 |
|
308 |
行政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
309 |
行政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 |
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
310 |
行政许可 |
省电影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地级以上市电影管理部门 |
此事项为部分委托,委托权限为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 |
311 |
行政许可 |
省人防办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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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行政征收 |
省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
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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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31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海防办 |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
深圳、珠海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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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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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事项清单 |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省教育厅 |
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处罚 |
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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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省科技厅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中直、省直驻穗单位) |
广州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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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省科技厅 |
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 |
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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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省科技厅 |
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 |
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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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省内单位一级、二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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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核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督察证》 |
广州市法制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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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7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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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省管高速公路)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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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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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拆除分隔带审批(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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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省管高速公路) |
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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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省管高速公路)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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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省管高速公路)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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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省管高速公路)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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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5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封闭公路半幅以上路面施工审批(省管高速公路) |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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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交通运输厅 |
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权 |
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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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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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省能源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地级以上市成品油经营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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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省能源局 |
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
地级以上市成品油经营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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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省能源局 |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
地级以上市成品油经营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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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审批 |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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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确认 |
省保密局 |
市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确认 |
地级市保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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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27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