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司 法 厅
粤司政〔2012〕84号
关于同意录用张小丽等10名同志为公务员的批复
河源市司法局:
河司字[2012]85号文悉。根据《公务员法》和《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粤人发[2001]56号)的规定,经审核:
一、同意录用张小丽同志为河源市司法局公务员;
二、同意录用刘丽娜同志为龙川县司法局细坳司法所公务员,邱远航同志为龙川县司法局田心司法所公务员,李聪霞同志为龙川县司法局贝岭司法所公务员,黄河涛同志为龙川县司法局铁场司法所公务员,马骏锐同志为龙川县司法局赤光司法所公务员;
三、同意录用陈舒同志为和平县司法局阳明司法所公务员,徐月桥同志为和平县司法局下车司法所公务员,王继冰同志和平县司法局东水司法所公务员,徐伟思同志为和平县司法局大坝司法所公务员。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此复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