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司规〔2017〕9号)等规定,我厅开展了2018年度仲裁机构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开展检查工作的过程
我厅就开展2018年度仲裁机构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2018年11月7日上午,我厅从《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仲裁机构登记)》(2018年10月版)中,随机抽取出佛山仲裁委员会作为此次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仲裁机构登记)》(2018年10月版)中,随机抽取出郁文(行政执法证号:O110660)、梁选冬(行政执法证号:O231191)作为此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全过程由厅直纪检部门进行监督。11月9日,我厅通过电子邮件和EMS等两种送达方式向佛山仲裁委员会发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配合做好2018年仲裁机构登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8〕439号)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11月16日,我厅收到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自查报告;11月23日,我厅派出经随机抽取的两名执法检查人员赴佛山仲裁委员会实地检查。
二、检查情况和结果
经书面和实地检查,我厅掌握到的佛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机构登记方面的情况如下:
(一)仲裁机构登记许可条件的保持情况
1.佛山仲裁委员会名称未变、有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此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佛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九人。此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的规定。
3.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供给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人员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也未能提供梁永乐、李德等2名委员的相关材料,无法判断其现有组成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的规定。
4.通过查看现场随机抽取的10名仲裁员简历,其中郭春荣、华青春、勒林明、刘颖、孙圣爱、王树林等6名仲裁员个人工作经历空白,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5.佛山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置有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机构变更备案情况
1.佛山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已变更至佛山市岭南大道南2号(东平大桥南段东侧)中欧中心D栋2层220、222、223室,但佛山仲裁委员会尚未按照《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我厅)备案。
2.佛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目前为第六届,于2015年12月21日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发文聘任,实际情况已发生变更,但佛山仲裁委员会尚未按照《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我厅)备案。
(三)其他事项
1.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供给执法检查人员的现行章程中,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主任组成、二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和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三)曾任法官满八年……”。此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曾任法官满八年的”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的规定。
2.通过现场随机抽查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年第25、47、82、118、140、209、224、245、267、280号案件卷宗,未发现佛山仲裁委员会有超越仲裁执业范围的情形。
3.通过查看佛山仲裁委员会现场提供的现行组织机构名单及地址,未发现佛山仲裁委员会有违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情形。
三、检查处理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我厅将依法公开检查情况和结果,并发文要求佛山仲裁委员会依法改正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