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公告
〔2018〕第19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2019-2021年发展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的精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2019-2021年发展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 辉
联系电话:020-86350741;传真电话:020-86350158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
邮政编码:510405
E-mail:377291358@qq.com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19日
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2019-2021年发展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的精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性
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对于提高基层乡镇村居的法律服务资源供给力,解决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推进平安广东、法治广东建设,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980年底,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出现在广东,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截至2017年,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856人,是我省仅次于律师队伍数量的法律服务队伍。这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年来扎根基层,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充当了良好的参谋助手,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我省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仍比较薄弱,队伍人员日渐萎缩,一些所已经成为“僵尸所”和“空壳所”,严重阻碍了基层法律服务在新时代的作用发挥。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提出要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的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认清基层法律工作者发展形势,充分认识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新时代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有序、有效地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发展队伍数量,调整资源布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工作保障,力争建成一支政治坚定、精通业务、维护正义的高素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努力把广东建设成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正确方向。
——坚持依法发展。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坚持城乡结合、合理布局原则。要结合实际,着力发展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布局。
——坚持结合实际、稳妥实施原则。在贯彻全省基层法律队伍发展方案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上,支持各市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机构、人员和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队伍发展规划和基本要求,积极稳妥实施本方案。
(三)发展目标
通过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需求,实现全省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趋向均衡。到2021年,以设区市为单位,每万人常住人口拥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不少于2.3。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发展,优化资源布局
1.严格执业核准。从2019年至2021年,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统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各相关市司法局依据本方案组织所辖县(市、区)编制年度队伍发展计划,报省厅备案,作为当年指导组织队伍发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符合所在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计划需要和执业申请的相关规定,由地市司法局依法予以核准;通过广东省司法厅组织的执业核准考试的人员,符合所在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计划需要和执业申请的相关规定,申请执业,由地市司法局依法予以核准。在乡镇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的方式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而且变更执业机构应符合本地区队伍发展计划。
2.经济发达地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深圳市和珠海市全部退出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广州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着力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粤东西北15个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律师数量,结合每万人拥有律师数小康指标,在三年内逐步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实现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布局。
4.优化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布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决定,各地市一律不得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鼓励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兼并重组、或者将住所变更迁移至律师资源不足的乡镇、街道等方式,优化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布局,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向有法律需求的乡镇农村开展法律服务。
(二)发挥职业优势,积极参与公共法律体系建设
5.鼓励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助理。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鼓励聘请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助理的意见》(粤司办〔2018〕264号)的规定,鼓励各地律师事务所与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在我省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聘请他们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助理。司法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优先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助理。
6.鼓励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所在地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挥其精通法律、熟悉民情的优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7.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体制机制,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法援案件承办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援案件的权利和地位,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创造条件。
8.加强培训教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结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根据本地法律服务需求、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市场需求、社会治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丰富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趣味性。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的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软件。
9.加强行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需求大,行业管理基础扎实的地区,推动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普惠的法律服务。
(三)保障执业权利。
10.规范执业区域。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厅的部署,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区域范围,不得缩减或者扩大其的执业区域。
11.完善执业保障,维护职业尊严。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享有与律师同等的诉讼地位和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救济和保障机制,畅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共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
(四)加强监督管理。
12.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长效机制,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核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人员名录库、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录库和随机事项检查清单,严格落实检查方式和频次,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要求,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基层法律服务活力。
13.加强年度考核。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地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考核时间、内容、标准、程序,完善对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措施,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管理效用。
14.建立信用信息公告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信息的公告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双随机一公开”考核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15.强化执业监管。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的处罚、惩戒,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查实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业处罚的实施行业惩戒,有关处罚、惩戒决定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省厅。
16.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信息化手段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信息登记、执业核准、年度考核、信息公开等使用率,促进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提质增效。
(五)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17.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增强社会责任感,争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
18.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
19.加强党建工作。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严守党员标准,加强党性修养,积极发挥党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党支部,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长远与当前相结合,理清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发展思路,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建设好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二)加强调研,稳妥有序推进。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法律服务的基本状况和管理状况,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规划,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对设区市的市辖区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做出统筹安排,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不乱,业务不断,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强化考核,强化队建效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作为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标准,制定考核细则,严格标准要求,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强化队伍建设效能。
(四)加强宣传表彰,提升队伍形象。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社会影响力,提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形象,增强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尊严、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