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司法局(法制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等精神,现就《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对组建后的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职责调整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可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履行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新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三定”方案确定后,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梳理本单位执法职能、编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网上考试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重新申领或换发行政执法证。原行政执法证由所在单位负责回收,交由本级新组建的司法局按规定予以注销。相关信息由各行政执法主体及发证机关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三、各级司法局和法制局重新组建后,要抓紧联系我厅合并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用户,并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单位做好系统用户合并、变更及行政执法证件换领等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