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公告
〔2018〕第18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补选广东省
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规定(试行)》,广东省司法厅决定在广州、珠海两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补选的任期与本届任期相同。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负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五、选任名额
在广州市范围内,补选2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珠海市范围内,补选1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六、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23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连续两届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七、报名时间和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邮寄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请下载报名表格(见附件)并双面打印,将表格中应填而未填的内容手写补充完整,签名,盖章,然后将报名表格一式三份,连同个人证件照片(二代身份证的照片规格,背面注明姓名)一式三份,以及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限用于人民监督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广东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在信封上注明“人民监督员报名材料”),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邮编:510405,联系电话:020-86354770,联系人:韩冬。
八、补选程序
(一)公告。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发布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10天。
(二)报名。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同时,接受公民对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三)初审。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四)考察。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五)评议。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公示。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更多资讯,请登陆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www.gdsf.gov.cn,或通过“广东省人民监督员”微信公众号查看。
本公告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