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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涉外律师管理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公示(广东省司法厅公告〔2019〕第6号)

时间 : 2019-03-27 17:32:26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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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公告

 

〔2019〕第6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涉外律师管理

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公示

 

根据《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粤司〔2016〕2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等规定,我厅开展了2018年度涉外律师管理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开展检查工作的过程

我厅就开展2018年度涉外律师管理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

2018年11月7日上午,我厅从《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2018年10月版)中,随机抽取出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景文龙、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作为此次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2018年10月版)中,随机抽取出黄梅新(行政执法证号:O110410)、张爽(行政执法证号:O110304)作为此次执法检查人员,肖扬帆(行政执法证号:0155575)、袁思韵(行政执法证号:0231188)做为此次执法检查备选人员。随机抽取的全过程由厅直纪检部门进行监督。

11月9日,我厅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等两种送达方式向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景文龙、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发送《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2018年涉外律师管理登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司办字〔2018〕21号)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并电话与检查对象逐一确认,确保其收到。

随后各检查对象按照要求向我厅提交了自查报告。我厅收到各检查对象提交的自查报告日期是: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2018年11月30日),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2018年11月29日),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2018年11月27日),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2018年11月26日),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2018年11月29日),景文龙(2018年11月26日),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2018年11月23日)。

我厅执法检查人员赴各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情况如下:2018年12月5日,执法检查人员黄梅新、张爽现场检查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2018年12月11日,执法检查人员黄梅新、张爽现场检查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2018年12月4日,执法检查人员张爽、袁思韵现场检查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2018年12月4日,执法检查人员张爽、袁思韵现场检查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2018年12月4日,执法检查人员张爽、袁思韵现场检查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2018年12月21日,执法检查人员张爽、袁思韵赴景文龙律师受聘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实地检查景文龙律师;2018年12月4日,执法检查人员张爽、袁思韵对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进行实地检查。

二、检查情况和结果

经书面和实地检查,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景文龙、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等在涉外律师管理登记方面的情况如下:

(一)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许可条件的保持及变更情况

1.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符合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许可条件。内地方为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该所成立至今满5年,且申请联营前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香港方为香港麦家荣律师事务所,该所根据香港法律登记设立,申请联营前在香港从事法律服务满5年时间,其合伙人均具有香港律师执业资格,执业律师人数在3人以上,主要业务范围是提供香港法律服务。香港麦家荣律师事务所在山东省济南市设有代表处,该代表处2004年经司法部批准设立,设立至今没有受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五、六条规定。

2.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名称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七条规定。

3.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共有派驻律师10人,负责人由内地律师担任,所内派驻律师执业年限均在3年以上,且派驻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港澳方派驻律师未在内地任一代表机构兼任代表,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九条规定。

4.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在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南156号广州南沙珠江三角洲世贸中心大厦709,场所固定且在《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规定的试点区域。但与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共用办公场地,不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5.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各方签订了合伙联营协议,合伙联营协议及协议载明内容符合内地有关法律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有关协议要求内容的规定,协议在存续期间内。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订立了章程,章程载明所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出资、人员安排等,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十二、十三条规定。

6.2018年,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方变更为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据此相应变更了名称、合伙联营协议、章程,并调换增派了7位内地律师,上述变更均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许可条件的保持及变更情况

1.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许可条件。内地方为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该所成立至今满5年,且申请联营前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香港方为香港麦家荣律师事务所,该所根据香港法律登记设立,申请联营前在香港从事法律服务满5年时间,其合伙人均具有香港律师执业资格,执业律师人数在3人以上,主要业务范围是提供香港法律服务。香港麦家荣律师事务所在山东济南设有代表处,该代表处2004年经司法部批准设立,设立至今没有受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五、六条规定。

2.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名称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3.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共有派驻律师10人,负责人由内地律师担任,所内派驻律师执业年限均在3年以上,且派驻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港澳方派驻律师未在内地任一代表机构兼任代表,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九条规定。

4.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特区馆交易中心栋一层,场所独立、固定,且在《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规定的试点区域,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5.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各方签订了合伙联营协议,协议及协议载明内容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有关协议要求内容的规定,协议在存续期间内。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订立了章程,章程载明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出资、人员安排等。以上情况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十二、十三条规定。

6.2018年,国匠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方变更为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同时变更名称、合伙联营协议、章程,并调换派驻了7位内地律师,上述变更事项,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景文龙许可条件的保持及变更情况

1.景文龙满足澳门法律顾问证申领条件。景文龙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2011年1月加入澳门律师公会,是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执业至今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景文龙本人与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用法律顾问合同》,且合同在存续期间,符合《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五条有关澳门执业律师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的规定。

2.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符合聘请澳门法律顾问的条件。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批准设立,成立至今满5年,该所专职执业律师13人,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符合《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澳门法律顾问需具备的条件”规定。

3.景文龙于2016年10月取得《澳门法律顾问证》,证件颁发至今,每年均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度注册。此情况符合《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澳门法律顾问证申领、年度注册”的规定。

4.景文龙按照规定在内地办理保险,符合《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澳门法律顾问责任承担”相关规定。

5.经查,景文龙从2016年10月登记备案至今,无变更备案登记,也未发生需要变更备案登记的行为。

(四)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条件的保持及变更情况

1.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符合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许可条件。内地方为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该所成立至今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香港方为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该所根据香港法规登记设立,在香港金钟道中租用统一中心18楼从事律师业务,开业至今超过3年时间,所内所有合伙人均具有香港律师执业资格,主要业务范围是提供香港法律服务,该所及及其所有合伙人均按照香港法律规定纳税。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共设有两个代表处,其驻上海代表处2006年1月经司法部批准设立,驻北京代表处2012年4月经司法部批准设立,这两个代表机构设立至今没有受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以上情况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

2.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和内地法律服务,据向内地方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了解和该所提供的自查报告,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没有以联营名义接收案件,所有案件涉及香港法律服务的,由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或者客户委托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完成。联营期间,参与联营的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和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签订书面联营协议,内容包含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独资经营者、合伙人姓名,联营名称、标识,联营期限,联营业务范围,联营收费的分享及运营费用的分摊安排,联营双方律师的执业保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安排,联营的终止及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信息技术、培训、管理、保密等其他事项。联营协议于2016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两年,2017年12月1日续签,将联营期限续延3年。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无共用办公场所和设备、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的情况。这些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三、九条的规定。

3.2018年3月1日,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联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到期之前的2017年12月11日,续签了联营协议,续签之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广州市司法局申请办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联营变更许可,并经我厅核准通过。

(五)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联营许可条件的保持及变更情况

1.香港罗拨臣律师事务所于1980年在香港设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至今,2002年11月21日,经司法部批准设立香港罗拨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设立前,香港罗拨臣律师事务所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以上情况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共派驻李应彪一名代表。李应彪于1990年5月26日成为香港执业律师,是香港律师会会员,现任香港罗拨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年4月起担任首席代表。据查,李应彪律师没有在我省其他代表机构兼任代表的情况。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共有雇员一名,经查,该雇员不是内地执业律师。以上情况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十六、十八条的规定。

3.2018年,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无变更备案登记,也未发生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需要变更备案登记的行为。

4.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在办公地址入门处设置标牌,标牌上书写完整的中文名称,但英文名称表述不够规范。

5.2018年,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业务范围是为当事人提供香港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代表香港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内地法律事务,未从事内地法律事务,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6.2018年,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接受2017年度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六)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联营许可条件的保持及变更情况

1.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于1994年在香港设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至今,2016年4月11日,经我厅批准设立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设立前,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以上情况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代表为谢连丰,谢连丰于1993年成为香港执业律师,是香港律师会会员,现任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年4月起担任首席代表。据查,谢连丰律师没有在我省其他代表机构兼任代表的情况。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共有雇员十二名,经查,这些雇员非内地执业律师。以上情况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十六、十八条的规定。

3.2018年,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地址由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B座2003室变更为该广场B座1603室。地址变更后,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及时向我厅办理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跨市地址变更备案”业务,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地址变更的规定。

4.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在办公地址入门处设置标牌,标牌上书写完整的中文名称,但英文名称不够规范。

5.2018年,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业务范围是为当事人提供香港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代表香港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内地法律事务,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未从事内地法律事务。以上情况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6.2018年,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在内地结算,并按照内地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二十条的规定。

7.2018年,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接受2017年年度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七)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联营许可条件的保持及变更情况

1.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在英国伯明翰设立,2009年3月25日,经司法部批准设立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目前,共派驻代表两名:其中首席代表何伟达,2003年取得英国律师执业资格,是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董事,2010年起担任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何陈玉燕,1994年取得英国律师执业资格,2010年起担任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一般代表,这两位代表均没有在我省其他代表机构兼任代表的情况,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承诺,这两位代表均未在其他机构担任或兼任代表职务。代表处共有雇员两名,分别为李觅、蒙坚,这两人非中国执业律师。以上情况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六、十八条的规定。

2.2018年,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无变更备案登记,也未发生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变更备案登记的行为。

3.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办公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3115室,在办公地址入门处设置标牌,标牌上书写完整的中文名称,但英文名称表述不够规范,没有明确标示出为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

4.2018年,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业务范围是为当事人提供英国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代表英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未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上情况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5.2018年,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在中国境内结算,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二十条的规定。

6.2018年,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按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接受2017年年度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三、检查处理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我厅已将依法公开检查情况和结果反馈到被检查对象,并要求各检查对象依法改正检查中发现的英文名称不规范的问题。现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英国李贞驹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已经依法改正。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新地址,目前正在装修过程中,我厅将督促其尽快改正与其他机构共用办公场地的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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