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公告
〔2019〕第7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将受理审查颁发省直单位
公职律师证书和省属企业公司律师证书
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执行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经我厅2019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经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同意,我厅将受理审查颁发省直单位(含中央驻粤派出派驻,下同)公职律师证书和省属企业(主要是国企,含央企驻粤,下同)公司律师证书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现公告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广州市的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广州市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广州市司法局代为受理、审查和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广州市的省属企业员工、中央企业在广州市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业务的,由广州市司法局代为受理、审查和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自2019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的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深圳市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深圳市司法局代为受理、审查和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自2019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的省属企业员工、中央企业在深圳市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业务的,由深圳市司法局代为受理、审查和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以上事项以广东省司法厅名义实施,法律后果由广东省司法厅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