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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0-03-09 19:09:51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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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政府令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我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承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根据省政府令270号规定,将省厅60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委托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实施,其中,行政许可类12项,行政处罚类27项、行政检查类4项、其他类17项。根据粤府﹝2020﹞1号文件的要求,将3项法律援助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实行重心下移,由全省各市、县(区)司法局负责实施;将1项涉及公证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实行重心下移,由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实施。(具体事项见附表)

二、事项实施时间

为确保事项承接工作稳妥进行,调整实施的事项自2020年3月15日起由各地司法局依规定的承接职责实施。原已由省厅承办的事项事务,继续由省厅办理。

省厅将给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刻制“广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专用章”分章,供实施委托类事项使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类职权。有关律师管理、司法鉴定等审批系统尚未完成调试改造的,可先行书面审批。

三、承接工作职责要求

对于委托实施事项,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省司法厅名义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行使职权,不得超越受托权限或者滥用受托权限,也不得行政不作为。

(二)不得自行将受托实施事项再委托下级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严格管理省厅交付的执法专用章,并按本单位公章管理制度进行统一保管。

(四)接受省厅就受托事项的实施情况所开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省厅依法对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市司法局负责。同时,省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还可根据情况依法依规向相关市司法局追责。

(六)超越权限范围实施受托事项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心下移类的事项,由各地司法局以自已名义实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此次省级事项调整实施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其重要意义。要把事项承接工作做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更要有政治担当,在服从服务防控工作大局前提下,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二)强化上下联动,确保顺利承接。省厅将抓紧完成有关业务系统的调试及工作指引等相关工作,并加强后续培训指导。各地司法局要合理调配人员力量,明确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按附表提供的事项承接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做好各项业务的对接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事项承接任务。“广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专用章”分章交付各市使用后,“广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2号分章(含红章、钢印、电子印章)停止使用,由本厅收回。

(三)创新机制,提升水平。各地要以事项承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要带头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有关行政执法“两平台”的上线应用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调整实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委托类及重心下移类事项).xlsx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2月28日


(联系人:焦鸿,联系电话:020-8635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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