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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联合转发《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 2020-05-20 18:18:56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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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

联合转发《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

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现将《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前我省已有部分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司规〔2019〕1号)向省司法厅办理了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备案手续,但由于备案时未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省司法厅无法出具相关备案回执。请各市司法局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通过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补报相关内容,省司法厅备案后将出具回执。

二、今后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停办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其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形式、名称、负责人和其他派驻律师的,应当在驻在国和地区办结相关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就设立、变更、注销的情况填写《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表》(附件2),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备案。

三、各司法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各律师事务所知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1.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20〕29号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pdf


 

 

广东省司法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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