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整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仲裁委员会,及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准予深圳仲裁委员会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厅于2020年5月29日对深圳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公布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当事人约定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