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办〔2021〕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核,印发了《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第一、二、三条所列公证事项,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粤司办〔2020〕243号)规定受理。
二、对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按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第四条规定受理。
三、其他公证事项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粤司办〔2020〕243号)的规定受理。
附件:1.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
2.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粤司办〔2020〕243号)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20日
1.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doc
2.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粤司办〔2020〕24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