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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三项律师审批服务优化措施的公告(广东省司法厅公告〔2021〕第13号)

时间 : 2021-12-13 11:33:04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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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律师行政审批服务,我厅决定推行以下三项律师审批服务优化措施,自2021年12月20日开始在全省实施。

  一、在部分律师审批事项中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一)适用范围。对1.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审核;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补证、换证;5.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6.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审核(含新设、名称变更);7.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8.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9.协助外省律师调档等事项,免予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提交电子申请材料。需要收回的证书、记载审批结果的证书、制作证书所需的照片等不在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之列。

  (二)实施方式。申请人办理上述免提交纸质材料事项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线上申请、提交电子材料,并按规定格式作出材料合法、真实的承诺。系统将申请业务分配给有受理权的地市司法局办理。办理的地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电子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有问题的,退回申请人补正;材料没有问题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优化跨地市审批事项受理审核权限

  律师在广东省内跨地市变更执业机构,由本人承诺符合变更执业机构的条件后,直接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申请,由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直接受理、审核,无需变更前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

  省内总分所间增、撤派驻律师参照此执行。即省内总所向省内分所增加派驻律师时,分所承诺拟派驻律师符合条件后,向其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申请,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办理;省内分所派驻律师撤回省内总所执业时,总所承诺拟撤回律师符合条件后,向总所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总所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办理。

  三、取消执业类别变更,简化律师执业变更审核事项

  将律师执业变更审核事项的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并市内转所、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并跨市转所、市内转所、跨市转所等五个办理项,简化为市内转所、跨市转所两个办理项。变更执业类别的,应先注销原律师执业(工作)证书,再重新申请执业。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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