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实施部分省级司法行政管理权限协议书》有关要求,经过前期准备,现两片区管委会已具备承接条件,我厅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以下事项交接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2.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含设立、变更、注销)。
8.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二)其他事项
9.公司律师执业审核。
10.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
11.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
1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含新设、名称变更)。
13.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
14.律师事务所吸收合伙人备案。
15.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备案。
(三)公共服务事项
16.协助外省律师调档。
以上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由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要求具体办理,交接日前省司法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