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函〔2022〕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自2022年5月起启动换发工作,至2022年12月底前全部换发完毕。现行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换发期间继续有效。
二、换发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下称行政执法部门)的在编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均纳入我省换发范围。
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换发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流程按《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96号公布,粤府令第269号第一次修改)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由省司法厅负责核发。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由省司法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有关重点事项如下:
(一)证件一人一号。行政执法部门登陆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系统,按相关规则做好编号工作,确保一人一号。编号完成后,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系统提交行政执法证件办理申请。
(二)证件换发申领。所持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在2023年1月1日及之后的申领人员,可直接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不变;所持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在2022年12月31日及之前或已过期的申领人员,均需通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后,按新证流程进行申领,有效期为5年。
(三)旧证回收销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采用交旧换新的方式落实行政执法证件回收工作,并将回收的旧证及时交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厅负责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旧证回收、集中销毁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的旧证回收、集中销毁工作。
(四)统一印制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分批次安排印制,并由厂家送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签收确认。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发放工作。
四、经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换发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行政执法证件并完成换发后,审核确认本行政区域制证数量等情况并报省司法厅汇总,由省司法厅统一与厂家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亮证执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落细落实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二)协同配合,加强清查。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关”,坚决杜绝不符合《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并以此次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为契机,对本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有关情况进行排查,特别是要杜绝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执法,或者临时聘用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禁一人持“双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回收处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并做好音像或文字记录。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监督,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严格、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