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发〔2023〕72号
汕尾仲裁委员会:
你委《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备案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关于你委住所变更为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站前横四路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8层815-817室事宜,我厅已予备案,请按规定程序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