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办函〔2024〕188号
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
《珠海国际仲裁院关于变更住所的备案报告》(珠仲字﹝2024﹞4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关于你单位住所由“珠海市横琴新区德政街24号”变更为“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颂琴9栋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8、9F”事宜,我厅已予备案,请按规定程序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