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情况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关心我省律师工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发布后,广东省委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意见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对我省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省发展律师服务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等领导同志也多次对律师具体工作作出批示。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省人大、省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今年7月27日,全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立法——《广东省实施《律师法》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这是我省律师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省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律师法》出台后,2003年起,我厅即着手启动关于律师的地方立法工作,但由于《律师法》及三大诉讼法的先后修改而一度放缓。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办法》列入立法备选计划,标志着律师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办法》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为了做好《办法》制定工作。省司法厅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之前文稿的基础上,历经近一年半时间,征求了司法部、省直部门、中央驻粤单位、人民团体等66个单位和21个地级以上市以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征求了广大律师的意见,并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省司法厅就起草律师工作地方性法规专门组织省有关单位、部分地级以上市召开超过10场专题座谈会。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论证,形成《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17年1月5日,马兴瑞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十二届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3月和5月,省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议。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通过《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做到“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前瞻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近两年来,中央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两高三部”也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省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意见也对我省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将中央和省有关律师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内容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立法重点,确保《办法》对律师行业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二是注重创新性。由于《律师法》对有些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且法律普遍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导致一直以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存在一些真空,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困扰,也给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带来了障碍。《办法》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对当前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非诉讼案件调查难、法院调查令制度缺失、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依据、律师双重国籍存在但没有处理依据等作出规定,填补了律师权利保障和管理上的空白。考虑到律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办法》还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三是注重地方性。《律师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2007年修订完善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事务所,围绕《律师法》的要求,积极探索,一手抓律师队伍建设,一手抓律师职能作用发挥,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欢迎,成效显著。我省建立的相对完善的律师管理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两结合”管理体制,律师协会的“议事、决策、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制度等做法走在了全国前列,得到了司法部和兄弟省市的认可。《办法》把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写入其中,很好体现了广东工作实际。
四是注重协同性。《办法》参照《律师法》,共分七章,章节完整,既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又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与服务;既规定了律师执业可能涉及到的其他单位的责权,又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保障,做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重,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与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广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举,从完善整个律师制度的角度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依据
(一)《办法》的基本框架
参照《律师法》的篇章结构,《办法》共分为7章67条,即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1.总则部分共6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办法》适用范围;律师执业原则;律师行业发展保障;部门职责;奖惩和诚信信息公示制度。
2.律师执业许可部分共3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和服刑期间暂停履行职务;丧失国籍注销执业。
3.律师事务所部分共10条,主要包括7方面内容:律师事务所名称;欠发达地区政策扶持;许可变更,包括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分立、合并;终止公告;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包括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办理、投诉查处、业务档案制度;管理职责,包括对所里所有人员的管理、参加年度考核;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4.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共34条,是《办法》最核心部分,主要包括8方面内容: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包括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调取办案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会见权,包括会见需要办理的手续、三类案件会见、会见核实的内容、会见参与人、提供会见便利;知情权,包括诉讼各阶段的重大决定通知、裁判文书送达;其他诉讼权利,包括通信权、阅卷权、代理(辩护)权、申请变更开庭日期、代理行政案件、委托人提供给辩护律师的自书材料保护;证据材料附卷和签收材料;律师救济权利和维权工作机制;律师执业规范,包括案件委托规范、刑事辩护规范、承办案件告知义务、言论规范、行为规范、承揽业务规范、会见规范、执业身份表明及规范、执业年度考核规范、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性活动。
5.律师协会部分共5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律师协会设立;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职责,律师协会运行机制和架构;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6.法律责任部分共6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作出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作出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处理作出规定。
7.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包括2方面内容:对《办法》中的“律师助理”、“辅助人员”等名称进行定义;对《办法》实施的时间作出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办法》规定的主要亮点
《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同时也紧密结合了广东的实际,作出了一系列的创造性、前瞻性的规定。我这里把它归纳为六方面的主要亮点。
(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其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据材料,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有重要影响和帮助的,应当签发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详细写明受委托人、调取的具体证据和配合单位等内容。律师持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调查函开展调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律师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的,被调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的信息包括: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资料等身份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商事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信息资料。以上规定的执行,将较好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律师执业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二)落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办法》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其业务档案由合并、分立后的律师事务所承接。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其业务档案应当移交同级档案馆。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业务档案和人员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大有裨益。
(三)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办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或者签署合同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律师执业证件,表明律师身份。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不按照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书面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律师协会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四)行业发展保障。《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上述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政府对律师行业发展的保障固定下来。
(五)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近年来,我省不断探索律师协会的运行机制,逐渐摸索出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会长办公会决策,律师协会秘书处和所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理事会监督的“议、决、执、监”工作机制,较好发挥了律师协会的作用,获得司法部的认可,被兄弟省市律师协会纷纷效仿。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这一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架构固定下来,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作用必将起到很好的促进。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参与以下工作和活动: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普法讲座、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代理案件等方式,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采取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代理案件等方式,化解矛盾,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参与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宣讲、法律咨询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行动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是其职业属性的内容之一。一直以来,我省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同时,非常注重发挥律师作用,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法律服务,得到社会各界的赞许。
总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以立法的形式巩固了我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等经验做法,必将对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