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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的解读

时间 : 2017-02-14 08:15:13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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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行政审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是我省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涉及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提交材料的规定不够规范,部分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过多,不够科学合理,审核程序不够简便优化,尤其是一些负责初审的管理部门审查标准不统一,与当前的行政审批改革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工作,必须对现有律师事务所许可的实体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完善和优化,提高行政审批标准化水平,以更好地服务广大行政审批相对人。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规定,结合近几年广东律师事务所发展实际情况,我厅对20098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拟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依据

《实施办法》分为八章,共五十七条,包括“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办理程序”、“管理责任”和“附则”等。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2016年年初,我厅就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前期做了大量调研,先后多次听取了各地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意见,通过我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专门征求了省编办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我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此《实施办法》。

四、重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总则(第1-5条)。明确本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包括的范围,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要求,强调办理许可时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6-15条)。主要对《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中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提交的材料,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作了定性定量规定,减少了提交申请书、承诺书等审批无关的材料。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第16-27条)。主要是将以前律师事务所变更条件和材料作了明晰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的转换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细化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条件在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基础上作了细化规定。

(四)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终止(第28-33条)。

主要是在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公告、清算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在注销申请材料上,取消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注销申请报告”,增加了司法行政部门依职权注销律师事务所的材料清单,填补了现行规定的空白。同时对律师事务所注销后的业务档案、财务账簿管理作了细化规定。

(五)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34-44

主要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规定“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县、区设立分所”,结合我省实际,规定符合前述条件的区域范围。在材料清单上,减少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提交“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要求。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增加、撤回派驻分所律师材料清单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规定“分所的派驻律师只能由总所派出,分所聘用律师不得申请变更为派驻律师”。

(六)关于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第45-50条)。《实施办法》取消了县级司法局的初审权限,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履行初审工作,并对初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厅审核时,只发生同意或不同意的情况,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等,避免出现一些申请人反复补充材料、超过行政许可审批时效的情况出现。

(七)关于管理责任(第51-54条)。这是《实施办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考虑到简化审批材料,申请人可能存在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强调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所要承担的责任。针对初审机关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建立行政审批检查和定期通报制度,以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许可工作。

(八)关于《实施办法》的附则(第55-57条)。考虑到《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没有对公职律师事务所设立作出规定,根据广东实际情况,明确其办理的程序和材料要求。为细化操作,根据此《实施办法》制作相应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办法》有效期限。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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