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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 : 2017-09-19 08:00:0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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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职责。《仲裁法》实施以来,广东省司法厅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了仲裁工作依法规范发展。目前,全省经省司法厅登记的仲裁委员会14家,仲裁员约6000人,2016年全省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6.3万多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仲裁工作还存在登记审查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关于“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强化仲裁活动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部署,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仲裁制度指明了方向;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对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仲裁工作重要部署,贯彻实施依法行政要求,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工作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厅组织制定了《实施意见》,经我厅厅长办公会〔2017〕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实施意见》于今年914日印发,111日起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依据

参照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中“主要任务和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的内容,结合我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主要分为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工作、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变更备案、规范和加强对仲裁机构登记的监督检查以及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组织领导等四个部分。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和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

三、对几个重点内容的说明

1.关于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实施意见》中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在我省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不包括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关于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意见》中的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司法厅。

3.关于设立登记与仲裁裁决效力的关系。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4.关于登记的性质。

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已被中编办公布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广东省司法厅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变更与延续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依法开展登记工作。

5.关于规范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八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住所、章程、财产、组成人员、仲裁员等,依法严格审查;重点审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比例、仲裁员名册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予以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发给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在设立登记后20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备案报告、公告文本等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6.关于规范注销登记。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在注销登记后20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备案报告、公告文本等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7.关于规范变更备案。

已经登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主动向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变更事项涉及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所载事项的,应当换发登记证书。

8.关于登记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条例》的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登记机关主要监督检查仲裁机构登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保持情况、仲裁机构变更备案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登记管理事项等,重点监督检查仲裁机构超越仲裁执业范围、违法变更登记事项、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

9.关于登记机关监督检查的方式。

登记机关通过开展对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方面的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仲裁机构登记不符合规定的,采取违法违规行为提示告知通报、提醒约谈、要求做出承诺、列入执业异常名录或者黑名单、记入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公告违法违规情况等方式,及时依法纠正。

 

广东省司法厅

201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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