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2016 年4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探索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顾问,增强律师事务所办理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2016 年12 月30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支持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3月27日,司法部下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扎实有序开展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实施意见》,经我厅厅长办公会〔2017〕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实施意见》于2017年7月14日印发,9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依据
《实施意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参与试点的省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主要结合司法部通知的要求,对参与试点的省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条件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具体的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规定参与试点的省内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同时,规定一名外籍律师只能受聘于省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省内及国内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第二部分: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明确了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的外国法律顾问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及要求,对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进行。
第三部分:外国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和执业方式。明确了外国法律顾问具体的执业范围和方式。明确在外国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禁止性规定和义务责任。
第四部分:外国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规定外国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对外国法律顾问监督管理责任和具体处理措施。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三、对几个重点内容的说明
(一)参与试点的省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成立3 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名以上(不含本所派驻分所律师和分所聘用律师人数);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5.最近3年曾办理涉外法律事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千万元以上。
参与试点的省内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的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并成为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且在执业资格取得国执业不少于3 年;
3.依照执业资格取得国法律,可以受聘于中国律师事务所并提供所属国法律服务;
4.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属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5.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或行业处分;
6.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不得在省内律师事务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
(三)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办理程序。
律师事务所先将申请材料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对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再向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为外籍律师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并凭外籍律师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到广东省司法厅领取其外国法律顾问证。
(四)外国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外国法律顾问除向受聘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外,可以外国法律顾问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诉讼代理除外),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本所律师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
(五)外国法律顾问执业监督管理。
在试点期间,外国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以及试点情况,由广东省司法厅和相关区地市、县(区)司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指导。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