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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 : 2018-10-22 10:12:33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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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等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结合广东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7年8月21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和部署安排。2017年12月6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转发了该通知。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我们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相对原则的规定,规范了相关程序,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有争议的问题,增加可操作性,对于巩固和完善我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实施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解答法律咨询;

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4.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5.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实施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还分别针对上述五项工作职责,结合我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又进一步进行细化,便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

1.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统一工作的名称分别为“XXX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XXX法律援助处驻看守所工作站”、“XXX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实施意见》第七条还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设立指引标识。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申请法律援助程序等,放置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法律援助宣传资料”,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2.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方面,《实施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    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资源和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3.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值班方式方面,《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为高效地利用律师资源,《实施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合理确定值班律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视频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三)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表示认罪认罚的情形,对值班律师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其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向值班律师表示申请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应当协助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向值班律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立即通知看守所相关人员,由看守所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通知书》并通知办案机关。

此外,《实施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现场法律帮助服务的,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实行挂牌上岗。《实施意见》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它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值班律师对法律帮助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人不愿意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值班律师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及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水平;对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统计汇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或被指控罪名、简要案情、咨询意见等信息;依法及时向值班律师支付补贴;加强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等。三是律师协会应当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五)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与办案单位的协调配合

《实施意见》就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办案机关的协调配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办案机关告知职责。《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属于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实施意见》第十六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明确办案机关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工作场所,配备桌椅、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提供值班律师工作室,同时为值班律师提供停车、就餐等便利。三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相关职责。《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派驻的值班律师名册、安排的值班律师名单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实施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定期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意见,回访当事人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建立奖惩淘汰机制,对值班律师实行动态化管理。四是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

(六)制定法律帮助相关格式文书

根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实施意见》文后附上了《法律帮助通知书》、《法律帮助函》、《法律帮助复函》、《法律帮助公函》等格式文书,并明确各种格式文书的适用情形,增加可操作性,便于该项工作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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