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新修订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南方日报》2019年7月12日A08版
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印发,明确提出要“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港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落实CEPA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措施,省司法厅在调研收集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后,对开展合伙联营的区域范围、申请合伙联营所的门槛条件和自主招聘内地律师等问题进行研究,对原《试行办法》进行再次修订。
此次修订共对五个方面的规定作了修改。其中,考虑到为了推动联营律师事务所复制推广,鼓励更多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在现有基础上,此次修订适当降低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方的门槛,取消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方出资最低比例30%的限制。同时明确了有关内地与香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开放措施等。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