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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解读

时间 : 2020-01-03 11:29:23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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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及《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要求,广东省司法厅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现就《实施细则(修订)》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广东省司法厅经过广泛调研论证,2018年8月制定了《实施细则》,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加强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监管、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5月,省长马兴瑞同志在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我省要适应改革要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坚持并加大力度清理不适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年6月,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规定”等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广东省司法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及《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通过多种渠道调研收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审核,《实施细则(修订)》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细则(修订)》对原《实施细则》作了哪些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对4条规定作了修改。具体如下:

1.第十五条修改为:“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考核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党建工作情况报告;

(二)完成年度财务审计书面承诺书;

(三)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告;

(四)已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书面承诺书;

(五)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书;

(六)已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书面承诺书;

(七)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书面承诺书。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对律师事务所前款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有疑义的,可以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予以核实。

依据:《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

2.第十七条修改为:“公职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年度执业工作报告。

依据:由于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等材料,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内部核查获得,据此删除了原文“(四)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等材料。”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存在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涉嫌违法行为调查,以及其他不符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依据:党规包括党纪,因此删除了原文中的“党纪”。另外,如果发现律师事务所存在不符合行业规范等情形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应当移送律师协会处理,据此修改。

4.第三十条修改为:“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四)项以外的原因被评定为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三)属于行政处罚整改或者执行,对于行政处罚未执行,不应继续行政处罚,据此修改。

三、《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解析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一)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和变更报批、备案情况;(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三)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四)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五)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六)内部管理情况;(七)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九)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办理。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自行确定3月1日至5月31日间的具体日期。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变更事项报批、备案及内部管理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在七日内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请材料,以及市律师协会报送备案审查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报送的材料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展党建工作情况报告;(二)完成年度财务审计书面承诺书;(三)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告;(四)已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书面承诺书;(五)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书;(六)已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书面承诺书;(七)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书面承诺书。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对律师事务所前款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有疑义的,可以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予以核实。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地重点检查考核内容,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报送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除按本《实施细则(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的证明材料。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且规定的考核时间晚于本地的,可以在本年度检查考核结束前提交该证明材料。

公职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三)年度执业工作报告。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事务所党建、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报送和公告的方式是什么?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报刊和省司法厅政府网站上公告,同时抄送省律师协会。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6.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三十日内整改。整改期满后,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三)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以外的原因被评定为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对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人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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