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为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6月23日,广东省政府发布4项立法工作制度,分别为《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下称四项《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四项《规定》中指出,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为促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四项《规定》提及,要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具体来看,省人民政府可设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并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在聘请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和社会组织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不仅如此,省司法行政部门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四项《规定》明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但重大、紧急的立法项目,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等的项目,可优先立项。
在审查方面,省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充分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全面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过程中,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需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报告中作专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