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为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提取交接等程序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含侦查机关设立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下同)实施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和使用行为,强化对鉴定材料的管理,2022年3月8日,广东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和广东银保监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提取 交接等程序的通知》(粤司规〔2022〕3号)(下称《通知》)。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提高司法执法公信力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委托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和使用行为,强化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是弥补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要求不足的需要。当前,针对实施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和使用行为,并没有比较详细致的规定,且随着时代的发展,鉴定项目呈现多样化进程,通过抓住鉴定材料这个关键根基环节,为更好地支撑执法实践、遏制行业内的各种乱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制定《通知》的依据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3月2日 司法部令第132号);
(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2年9月14日 国认实联〔2012〕68号);
(三)《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6月21日 司办通〔2016〕40号);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3月18日 粤高法〔2019〕8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全文共5点19项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鉴定材料作出了基础性规定。
一是明确了鉴定材料概念,按照性质划分为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按照作用划分为待鉴材料、比对样本和鉴定资料。二是明确了人身相关鉴定材料的定义和种类。
(二)对鉴定材料的提取进行系统规定。
一是明确提取鉴定材料基本原则,提出了实时记录、实时赋予唯一标识、核实当事人身份、拍照存档等一系列要求。二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办案机关、其他单位等提取鉴定材料分别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并分类细化实时记录要求。
(三)对鉴定材料的交接进行了严格规范。
一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接收委托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得接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二是对鉴定材料质证或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收取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多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厘清鉴定材料质证或确认要求。三是规定了移交鉴定材料人员、邮寄方式移交要求;并对电子数据等特殊鉴定材料的移送方式做了特殊规定。四是要求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指定的动作。
(四)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保管、使用鉴定材料要求。
一是规定鉴定材料在鉴定机构内部流转过程应实时记录并签名。二是要求确保鉴定材料处于可控状态,包括鉴定材料的检验和损耗记录、鉴定材料的保管与销毁记录。
(五)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材料信息要求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鉴定材料基本信息中需要记载的内容。二是针对提取鉴定材料的主体不同,确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能否直接体现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且是否需要做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