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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答记者问

时间 : 2022-11-01 18:40:11 来源 :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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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全文

                        

  2022年10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55号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2011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主要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2021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构建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基本吸收了《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治举措,有必要制定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行政法规。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认真总结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各地方、各部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

  问: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总体上注重把握:一是坚持党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创业扶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四是注重发挥政府职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具体职责,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问:为了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条例》明确了哪些工作机制?

  答: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此外,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问:《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明确了哪些扶持措施?

  答:一是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二是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方面,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三是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四是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除了上述工作外,《条例》针对个体工商户日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相关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二是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四是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五是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六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七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八是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问:在加强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三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五是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六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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