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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2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广州的法治建设,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有效期设定、统一发布等方面为国家和省提供了广州经验。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管理制度的出台,原规章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国家和省的最新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和依据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广州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编制而成,致力于破解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痛点堵点,全面升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需要,《规定》在区域协调协作方面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同时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禁止事项、新增翻译鼓励条款,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完善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区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明确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制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开展风险评估,提前掌握和研判相关政策风险。
(三)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或者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细化对公众反馈意见的处理,避免出现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流于形式、听而不取等问题。
(四)强化文件综合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凝聚管理合力。另外,明确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审核职责,完善司法行政部门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治保障体系更为科学、完善。
(五)规范发布后续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过程监督机制,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责任主体和情形。同时完善了评估后处理反馈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续管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