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一、制定的制度背景及要求
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均提出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要依法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由此,我省及时修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形成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和适用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及时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处罚权实施的应有之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已经失效,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实践迫切需要新的处罚裁量权基准用于执法。同时,2022年《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新增了一些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职权,需要及时细化裁量基准,加强基层执法指导。
三、主要内容
《基准》分为通知内容和具体处罚裁量标准两部分。通知内容共五条,分别为《基准》适用基本要求,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适用具体规则,《基准》变通适用规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信息化建设应用要求,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等进行规范。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律师类、公证类、司法鉴定类、基层法律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共150多项。本次修订主要新增了新法《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的41项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新要求
(一)明确了减轻处罚适用规则,并增加了适用程序要求。具体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实施处罚。当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且存在处罚幅度的,在该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对应当并处多种法定处罚种类的,不予并处。实施减轻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要求。具体为一是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基准》,作出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明确了适用《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导致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按程序报请省司法厅批准后调整适用,批准决定应当作为执法案卷材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