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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综治办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 2018-03-02 09:00:0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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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8日 粤妇字[2016]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妇联、综治办、司法局: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优势,省妇联、省综治办、省司法厅决定联合部署开展我省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尽快推进和开展好相关工作。

 

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框架的意见》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平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伴随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等情况。婚姻家庭纠纷是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矛盾冲突,涉及伦理、血缘、情感、身份等因素,具有隐私性、非理性、伦理性等独特特征,不同于其他的普通民事纠纷。因此,提高和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效遏制婚姻家庭纠纷多发态势,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广东的必然要求。各级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深化新形势下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真抓实干,确保人民调解参与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1.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各县(市、区)级妇联应当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婚调委。设立婚调委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计,并抄送综治部门。婚调委由本级妇联负责开展日常调解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业务指导。

2.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没有条件设立婚调委的街道(乡镇),可以依托当地综治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等现有阵地,设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将婚调委工作延伸到村(社区),方便当地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1.选聘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优秀律师、政法部门退休人员、妇女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具有此项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可以直接聘任在本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为人民调解员。女性调解员应占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婚调委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为人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婚姻家庭知识,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人民调解员任期3-5年,可连续选聘。当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

2.婚调委设委员3-5名,由妇联组织、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推选,其中设主任1名,委员2-4名。

3.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初任培训和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范围,也可以与妇联共同制定培训计划。

4.鼓励有条件、有需要的县(市、区)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或咨询委员会,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

(三)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规律和调解实际工作需要,各级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卫计等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配合的联动联调机制,以及多途径衔接互动的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效能。

三、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名称和场所,婚调委(工作室)应当设置固定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醒目位置应当悬挂规范的名称标牌,如:“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X镇街(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XX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镇街(乡)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以及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二)健全和完善制度。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规范运作,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数据和通报调解工作情况。

(三)依法规范业务。各地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民调解法》《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按照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行使杈利和履行义务,统一使用司法部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案卷的卷首、协议书等应当冠以“婚姻家庭纠纷”字样,以区别于其它人民调解文书。调解档案应当做到一事一卷,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分时间、分类别妥善存档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真实、详实、完整。

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范围、原则程序

(一)工作职责

针对新形势下我省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呈现出疑难复杂、极端案件多发的实际情况,通过专业性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范围

1.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婚姻(订婚)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财产权益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家事纠纷。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工作原则

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四)调解方式

1.联合调解。婚调委在调解涉及复杂、疑难的婚姻家庭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镇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共同对婚姻家庭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2.协助调解。婚调委在调解婚姻家庭争议纠纷过程中,可以邀请所在地乡镇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中,可以邀请婚调委的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调解,但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3.委托调解。婚调委可以接受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委托,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婚姻家庭纠纷进行人民调解。委托机关可以在受理后书面委托婚调委进行调解。接受委托的婚调委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告知调解处理情况。

(五)工作程序

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调委(工作室)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婚调委(工作室)应当为其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交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婚调委(工作室)也可以主动调解,并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婚调委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后六十日内调解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当和当事人约定延长调解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督促教育其自觉履行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并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组建和作用发挥作为服务民生的实事工程切实抓紧抓实。要及时部署和稳步推进本辖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争取2017年年底之前,各县(区)建成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积极发挥作用。同时,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并纳入当地“平安家庭”创建工作考评内容,进一步增强相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沟通协作

各县(区)、街道(乡镇)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配合意识,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互补,落实好本辖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各项相关工作。综治部门要积极会同妇联组织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积极配合妇联组织,指导做好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制度建设、业务规范、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文书台账规范等工作。妇联组织要认真做好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谁设立谁保障”原则,建立“以案定补”等保障机制。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引导群众尽可能地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并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应及时挖掘、报送、宣传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经验和先进典型,视情况开展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表扬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家庭和睦平安、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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