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 粤高法〔2018〕1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积极建立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指导职能和人民调解遍及城乡、队伍完善的工作优势,促进家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联动,形成化解家事纠纷的整体合力,省法院、省司法厅决定联合部署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尽快推进和开展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家事纠纷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为积极建立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指导职能和人民调解遍及城乡、队伍完善的工作优势,切实形成化解家事案件的整体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5部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法[2017]18号)要求,结合我省开展家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家事调解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家事纠纷领域扎实落地,加强家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联动,探索力量更加融合、协作更加顺畅、作用更加发挥的调判结合特色工作模式。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队伍建设,特邀家事调解员全面建立,专职家事调解员大力推进,多途径多模式综合保障的家事调解员工作格局。
(二)对家事调解员实行专项名册管理。家事调解员应当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家事调解工作,具有相应的生活阅历、法律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人民调解员经司法行政机关推荐,人民法院选任为家事调解员的,应当纳入人民法院专项名册管理。
专门从事家事案件审判的业务庭、审判团队或者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家事审判组织”)负责名册管理。名册应通过合适途径向社会公开。
(三)设立专门的家事案件调解场所。人民法院应当为家事调解员开展工作设立专门场所。安排家事调解员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窗口、根据需要设立的家事调解工作室、派出人民法庭调解窗口和其他适合场所开展调解工作。
(四)强化人民法院对家事调解工作的指导。全面加强家事审判组织在诉讼中对家事调解员队伍的工作指导,支撑审判线索,根据具体案件需要确定处理路径、整合解纷资源、指导调解开展。
家事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粤高法[2017]299号)的规定。
二、大力发展家事调解员队伍
(一)建立特邀家事调解员队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家事调解员队伍及其名册,根据具体案件需要,邀请名册内特邀家事调解员开展纠纷调解。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指导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职能优势,协助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特邀家事调解员队伍及其名册。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向基层人民法院组织推荐担任特邀家事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人员应当突出家事纠纷调解优势,实现辖区内均衡分布。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派特邀家事调解员驻人民法院专门场所开展家事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家事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补贴经费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二)发展专职家事调解员队伍。基层人民法院积极配备专职家事调解员,常驻人民法院开展家事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会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推动将专职家事调解员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切实落实家事调解员办案补贴。担任家事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员对调解成功的家事案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要求制作卷宗材料。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按“以案定补”“一案一补”有关规定发放办案补贴。
(四)加强家事调解员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家事调解员开展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
三、抓好家事调解制度落实
(一)加强组织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形成工作共识,做出实际行动,切实把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员进人民法院担任家事调解员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意见前述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指导。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要加强组织督促,统筹协调解决全省法院家事调解员建立、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配套。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沟通,积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家事纠纷调解台账等,努力形成健全、有效的家事调解员长效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