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印发《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 : 2018-05-31 09:30:0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字体 :

(2018年1月11日 粤高法[2017]297号)

 

现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或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消保处。

 

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设立“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机制

1.建立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相互衔接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促进矛盾诉前化解,提高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实现“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运用大数据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调解组织、鉴定机构、保险机构的协同工作格局。网上一体化处理包括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流程,实现纠纷全程可视化、阳光化处理。

3.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前往调解组织调解。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除不适宜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

4.统一损害赔偿标准。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的标准统一、类案同处,促进纠纷解决公开公平公正。

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责任认定、理赔、调解、鉴定、诉讼等环节信息共享,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二、平台建设

6.开展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人民法院负责协调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建设,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等协助完成系统对接,保障平台良好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与处理。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由省法院统一组织,分步实施。

7.加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吸纳有关调解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吸纳保险行业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退休法律工作者等担任特邀调解员,驻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相应的办公场所、设备和调解补贴由人民法院保障,专职调解员工资由所属单位保障。

8.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相应的调解补贴由司法行政机关保障。

9.加强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建设。保险监管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相应的工作经费由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保障。保险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指导设立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相应的工作经费由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保障,调解补贴由司法行政机关保障。

10.加强鉴定机构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严格规范鉴定活动,加强鉴定机构名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鉴定行为,维护良好的鉴定秩序。网上平台接入鉴定机构,逐步实现在线选定鉴定人、交纳鉴定费用、反馈鉴定意见等功能。

11.加强保险机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推动省内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活动的保险机构全部纳入一体化处理机制。网上平台接入保险机构,逐步实现调解、裁判的纠纷“一鍵理赔”。

三、工作流程

12.公安机关处理及调解。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纠纷予以调解,并及时将相关当事人、事故车辆、责任认定等信息传递至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前往调解组织调解。

13.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受理纠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此限。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调解时间、无争议事实、主要分歧意见、调解结果或者调解不成的原因等,保存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并上传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调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进行。

14.鉴定人鉴定。调解组织受理纠纷后,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调解组织委托鉴定。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可以从“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中选取。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15.司法确认与诉讼。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立案后,可以在线调解或者审理,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16.保险机构理赔。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生效裁判文书及时理赔。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调解、裁判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一键理赔”。保险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目内在线自动完成赔付,并向当事人反馈赔付结果,保险监管机构监督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理赔。

四、组织实施

17.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单位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18.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19.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建设,逐步为每个调解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调解组织具体负责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开展培训工作,推进调解队伍正规化、专业化。

20.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督查指导,推动一体化处理机制的落实,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对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予以奖励。

21.确保信息安全。使用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合的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严禁将获得的有关信息泄露出卖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22.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组织、调解组织要大力宣传一体化处理机制的优势,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一体化处理机制解决纠纷,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