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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合作联调机制的意见

时间 : 2018-01-08 16:37:21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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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4日 粤林〔2013〕13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林业主管(调处办)、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强化山林权属争议(下简称山林纠纷)调处职能。现就加强山林纠纷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合作联调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我省山林纠纷调解合作联调机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在新形势下,做好我省当前山林权属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是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完成,林地利用率迅速提升、林地价值不断显现,山林成为群众重要经济来源,山林纠纷多发频发态势短期内难以避免。面对日益繁重的调解任务,基层地方只有主动作为,整合调解资源,通过建立山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调工作机制,才能大幅度化解和减少山林纠纷,实现林区的和谐稳定。

二、联调工作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平安广东、努力建设绿色美丽幸福广东为目标,通过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合作联动的山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提高山林纠纷的调处能力,为省委、省政府开展的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创造和谐稳定的林区社会环境。

三、联调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山林纠纷调解合作联调机制建设,加大山林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实现“三提升三减少”的调处工作目标。通过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山林纠纷的作用,提升山林纠纷调解覆盖面;通过发挥林业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各自在山林管理和依法调解方面的专业特长,提升山林纠纷调解专业性;通过林业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合作、互相配合,提升山林纠纷调解成功率。通过积极化解山林纠纷,达到全省的山林纠纷历史积案明显减少、群体性事件明显减少、重访越访数量明显减少的目标。

四、加强联调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各级联调工作指导小组。省林业厅与省司法厅联合成立“广东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合作联调机制”指导小组(见附件)。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成立“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合作联调机制”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可由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分管山林纠纷调处的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成员除了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人员和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外,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入。

(二)联调指导小组工作职责。省、市、县(市、区)的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所属管辖的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司法行政部门联调工作;协调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司法行政部门参与重大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组织、协调所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司法行政部门的山林纠纷排查统计;制定联调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调解流程,健全协调联动、信访沟通、上下衔接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收集和挖掘本地区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共同加强调解工作宣传。

五、联调任务及工作要求

(一)建立林业司法联调工作机制,大幅度提升山林纠纷调解的覆盖面和专业性。

山林纠纷矛盾突出的县(市、区)、林场可以建立“山林权属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山林权属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条件的村级组织还可以依托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由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且对林业历史比较熟悉的“三老”同志(老同志、老党员和老族长)组成“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小组”,为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山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谁设立、谁负责、谁保障”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具体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建立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汇集研判机制,提升山林纠纷稳控能力和调解成功率。

建立定期矛盾排查统计机制。各地林业站(调处办)联合司法所做好山林纠纷及其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工作,定期对山林纠纷各类矛盾开展排查,注重对群众心理、人员性格、社会心态等深层次心理要素和情况的分析研判。

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山林权属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小组,对突发的山林群体性纠纷矛盾,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动态,并及时通报属地林业站和司法所;要密切关注信访问题突出的山林纠纷,及时掌握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不安定因素及早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三)创新机制、纵横联动,形成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定期联合调解机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通过定期组织开展“调解周”或“调解月”活动,集中调解、处理全县重点难点复杂山林纠纷。针对现阶段山林纠纷调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确定以“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调、着重调解”为纵向联调工作基本原则,以“公平公正、先易后难、先调解后司法、先集体后个人”为基本工作步

骤开展调解,不能化解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帮助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对山林纠纷调处中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困难群众依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林区市县建立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积极参与处理山林纠纷,满足林农山林纠纷法律需求,维护林农合法权益。

(四)加强山林纠纷调解合作联调机制建设的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联系合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联系、交流和沟通,互相通报纠纷情况,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探索总结化解纠纷的新方法、途径。

二是规范建设。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山林权属争议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和工作室建设,保证要有专门的工作场地、标识,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台帐制度。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联合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指导等方式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三是建立联调工作激励机制。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的支持,对从事山林纠纷联调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补贴;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对调解山林纠纷联调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具体办法由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

四是加强山林纠纷调解合作联调机制建设的督促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办)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关于加强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合作联调机制建设列入目标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联合专项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合作联调工作机制建设的健康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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