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许决字〔2012〕58号
广东省司法厅注销登记决定书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本厅于2007年3月14日核准设立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 。经核实,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因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第(六)项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95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情形: 2012年2月23日,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注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执业登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第(六)项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已取得的登记。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原《 司法鉴定许可证 》(正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司法 鉴定 注销 决定 | |||
抄送: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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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2年3月16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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