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文件
粤司办〔2018〕195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
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18〕30号)精神、《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优化我省公证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充分、优质、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经司法部核准,决定调整我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从即日起,各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为其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的辖区(详见《广东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请通知所辖公证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