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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法律服务费用支持专项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7-01-06 09:13:23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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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文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广东省财政

 

粤司〔2016〕409号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财政新增扶持

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法律服务费

用支持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税)局,广州市律师协会、韶关市粤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经各地申报推荐和组织评审等程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15年省财政新增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服务〔2015〕463号)。其中,省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对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支持;广州市律师协会和韶关市粤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项目实施单位。为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

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或其委托的为其法律纠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同等条件下,《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内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

二、申请事由

企业因遭受侵权、陷入纠纷等造成经营困难,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三、申请内容

(一)对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支持(诉讼案件必须在2015年12月1日后(含12月1日)终审判决企业胜诉)。

(二)对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支持(仲裁案件必须在2015年12月1日后(含12月1日)裁定企业胜诉)。

(三)对因调解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支持(调解案件必须在2015年12月1日后(含12月1日)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四、补助方式、额度及原则

(一)补助方式:经审查批准,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将补助款拨付给提出申请的中小微企业。

(二)补助额度:该项目资金共计600万元,广州市律师协会和韶关市粤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分别承接300万元的项目实施工作。对每一家申报企业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案件所涉法律服务费用金额的50%,且不超过2万元。

(三)补助原则: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以项目实施单位接收到完整、合格的书面申报材料的时间为准,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并发放补助,项目资金用完即止。

    、申请材料

    (一)补助申请表。《省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诉讼或仲裁文书。诉讼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仲裁需提交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调解需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费用支付凭证。诉讼、仲裁、调解中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同一纠纷既经过调解、又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提交申请。

    (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由律师事务所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上述资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除企业授权委托书需装订原件外,其他只需装订复印件),提供一式两份。除原件外,复印件要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中小微企业申请人须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注册成为企业用户并完善相关信息;受企业委托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须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成为法律类的服务机构用户,按格式发布服务产品信息。申请人需要将注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用户名填写到补助申请表中。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将装订后的申请资料提交(除亲自送达外,建议采用邮政快递送达方式)给广州市律师协会或韶关市粤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受理审核。广州市律师协会和韶关市粤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给予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意见(不予支持的需说明理由),并提出拟补助的金额,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三)资金拨付。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将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在省司法厅网站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上进行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15日内直接将补贴拨付给提出申请的中小微企业。

七、工作要求

1.请各地司法局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宣传,特别是通知当地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积极提出申请。

2.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大对本项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做好资料的收集、汇总、审核、归档(申报资料)和退档(退回原件)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在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并分别向广州市、韶关市司法局提出验收申请。

3.广州市、韶关市司法局、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切实推进工作开展;由当地司法局牵头,与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对项目进行验收;在组织项目验收后,及时将验收结果向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作书面报告。

    八、相关联系方式 

(一)省相关单位

1.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卓著,电话:020-86350866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体系建设处:张一超,电话:020-83135859

3.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陈斌,电话:020-83170213

    (二)项目实施单位

    1.广州市律师协会:薛雅明,电话:020-83550229,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邮编:510030

    2.韶关市粤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刘秋林,电话:0751-8203663,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莞韶大厦一楼。邮编:512000

(三)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用户的网址:www.968115.cn

2.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彭思,电话:968115,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1号,邮编:510030

 

附件:省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产生的

      法律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省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

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册资金

 

注册

时间

 

法人代表

(负责人)

 

地  址

 

组织机构(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受委托律师

事务所

 

承办

律师

 

联系电话

 

中小微企业/律师事务所注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用户名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中优先支持领域

□是  □否

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可另附页)

 

法律服务

费用金额

 

申请补助金额

 

建议补助金额(受理单位填写)

 

受理单位

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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