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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痕迹司法检验鉴定(程序)操作指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 : 2013-12-31 11:42:1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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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鉴协秘[2013]15号

 

关于征求《痕迹司法检验鉴定(程序)

操作指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文书痕迹鉴定专业委员会拟订的《痕迹司法检验鉴定(程序)操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所辖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学习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4年3月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协会文书痕迹鉴定专业委员会。未成立协会的市,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代为转为。

联系人:龚应健,联系电话:15989364457

Email:476843685@qq.com

附件:《痕迹司法检验鉴定(程序)操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3年12月23日

 

 

痕迹司法检验鉴定(程序)操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1.1为规范我省痕迹司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引。

1.2广东省各司法鉴定机构的痕迹鉴定专业及鉴定人实施痕迹鉴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检验项目和操作程序适用本指引。

2.痕迹司法鉴定范围:包括痕迹的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痕迹与造痕体的符合性判断,痕迹的形成原因和形成机理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判断,以及痕迹的形成条件和影响痕迹的变化因素等判断。具体包括: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内容范围、《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中痕迹检验内容范围、火灾痕迹、特殊痕迹等痕迹范围。

2.1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内收费项、痕迹司法鉴定项目:手印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弹头弹壳痕迹鉴定及整体分离痕迹鉴定、钥匙痕迹鉴定、玻璃碎裂痕迹鉴定、车辆轮胎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痕迹显现等计28项。

2.2按照《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中痕迹检验内容范围:指纹、足迹、工具痕迹、交通运输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爆炸痕迹、锁痕、玻璃破碎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其它痕迹(牙齿痕迹、唇纹与耳廊痕迹、常见动物牙齿痕迹,动物蹄迹、纺织物痕迹)。

2.3其他如火灾痕迹、轮廊痕迹、启封重封痕迹、拆卸重装痕迹、各类意外事故痕迹、物件损毁损伤痕迹等痕迹范围。

3.参考文件

3.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3.2《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痕迹检验)ISBN7-81087-147-1/D?37

3.3《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指纹技术)ISBN7-81087-125-0/D?117

3.4《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枪弹痕迹检验)ISBN7-81087-010-6/D?008

3.5《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刑事图像技术)ISBN7-81059-918-6/D?760

3.6《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7

3.7《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2005

3.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3.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3.10《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2006)

3.11《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JD0101001-2010)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等。

4.痕迹司法鉴定通用准备项目及程序

4.1鉴定费到账后,即进入鉴定程序,与委托方有约定除外。

4.2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选择2名或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3选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

5.痕迹司法鉴定的通用项目检验程序

5.1审查检材: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条件性

5.2审查样本:合法性、关联性、可比性、充分性(对样本不充分或可比性不好的样本可提出补充样本的要求)

5.3受理鉴定

委托后经审查:手续合法、资料齐全、符合鉴定条件的,即可同意受理,鉴定等费用到帐后,进入检验鉴定工作程序。

5.4司法痕迹检验鉴定步骤(程序)

5.4.1预备检验:在实施鉴定时先拟定检验方案,以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有序

5.4.2准备检验材料与器材

5.4.3分别检验

5.4.3.1研究检材痕迹的形成机理,分析确定检材课题的特征

5.4.3.2研究样本的形成机理可比性,分析确定样本客体特征

5.4.4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是在分别检验基础上,对检材特征和样本痕迹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5.4.5分析说明  符合点的评断(判)、 差异点的评断(判) 、综合分析

5.4.6鉴定意见

5.4.6.1认定意见

5.4.6.2否定意见

5.4.6.3不具备鉴定条件意见

5.4.7鉴定书 鉴定书分为痕迹司法鉴定书和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书由文字和照(图)片两个部分组成

5.4.7.1鉴定书文字内容与格式

5.4.7.1.1基本情况(绪论)

包括委托方、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

5.4.7.1.2简要案情(委托鉴定的原由)

5.4.7.1.3检验过程  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所见和检验分析

5.4.7.1.4分析说明

5.4.7.1.5鉴定意见

5.4.7.1.6附件、鉴定人签字、授权签发(字)人签字、执业证号、鉴定日期、加盖鉴定单位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钢印)

5.4.7.2照(图)片部分

5.4.7.2.1痕迹所在部位照(图)片

5.4.7.2.2检材痕迹和样本痕迹的全貌照(图)片

5.4.7.2.3痕迹比对照(图)片

5.4.7.3附件其它部分

5.4.7.3.1检材复印件(可复印的检材)

5.4.7.3.2样本复印件(可复印的样本)

5.4.7.3.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由鉴定机构提取人体指纹或足迹等时)

5.4.7.3.4其他与鉴定相关的必要复印件

6.不同痕迹检验项目和程序

6.1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程序见《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作业指导书》(NID-E-2007)

6.1.1适用范围 :适用于文件上各类可见指印的鉴定

6.1.2定义

6.1.2.1检材指印:检材上需要鉴定的指印。

6.1.2.2样本指印:样本上供比较、对照的指印,包括:十指指印和单指指印

6.1.2.3指印特征:由指纹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组成的手指乳突花纹的反映形象。

6.1.2.3.1指印一般特征:纹型特征、纹型流向特征

6.1.2.3.2指印细节特征:

由乳突线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钩、小眼、小桥、小点、小棒、汗孔和手指表面的伤疤、脱皮、褶纹、皱纹以及其他附着物、斑点斑块等组成的指印反映形象。

6.1.3检验记录

6.1.3.1将进行比对的所见进行记录并将检材和样本在《特征比对表》上进行记录、对指印特征进行标识。

6.1.4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6.1.4.1对检材的检验

6.1.4.1.1检材不是原件的

⑴分析检材的复制方法:复制方法是否会对检材指印特征造成本质的影响;

⑵确定检材指印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6.1.4.1.2检材是原件的

⑴分析检材指印是否清晰,指印特征反映是否全面

⑵确定检材指印是否存在鉴定的条件

6.1.4.2样本的检验

6.1.4.2.1首先捺印清晰的样本指印

6.1.4.3对检材和样本指引特征逐一进行比较检验

6.1.4.3.1指印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6.1.4.3.1.1可采用拍照、复印或扫描打印等方法复制检材和样本指印;

6.1.4.3.1.2对检材和样本上的指印特征,用阿拉伯数字,按顺时针方向进行标识

6.1.4.3.1.3指印特征比对的方法:直观比较、重叠比较、画线比较

6.1.5指印特征数量的统计分析

6.1.5.1分析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相同特征的数量

6.1.5.2分析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差异或变化特征的数量

6.1.5.3检材和样本指印符合特征价值的评价

6.1.5.4检材和样本指印差异特征价值的评价

6.1.5.5对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特征数量和质量的综合评断

6.1.6鉴定结论

6.1.6.1认定同一

6.1.6.2否定同一

6.1.6.3没有结论

6.1.7鉴定书

6.1.7.1根据鉴定文书的规范进行编写

6.1.7.2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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