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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文书痕迹鉴定案件受理指引修改意见的通知(粤鉴协秘〔2012〕27号)

时间 : 2012-12-12 10:58:32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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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文书痕迹鉴定专业委员会拟订的《广东省文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痕迹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所辖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学习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协会文书痕迹鉴定专业委员会。

联系人:龚应健,联系电话:15989364457

Email:476843685@qq.com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

                            2012年12月12日

 

 

 

 

广东省文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我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文书司法鉴定案件的受理,提高文书司法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广东省从事文书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借鉴执行。

1.委托人应出具的文证资料及注意事项

1.1受理文书司法鉴定案件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请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代理的委托书。  

1.2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及经办人基本情况、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简要案情、委托鉴定事项及要求、鉴定事项的用途、是否属于重新鉴定等内容

1.3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包括:

1.3.1检材

检材是指需要进行文书司法鉴定的可疑文件。委托人原则上应提交检材原件,并掌握检材的来源情况,如检材是由谁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关情况。

1.3.2样本

样本是指进行文书司法鉴定供比较和对照分析的文件。委托人原则上应提交样本原件,样本应数量充分,可靠性强,可比性高

    1.3.3其它材料

其它材料包括:1)能证明鉴定所涉案件标的大小的文件,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等;2)能反映检材、样本基本情况的文件,如开庭笔录、质证笔录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3)已有的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如涉及重新鉴定的原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鉴定机构应进行的文证审查及注意事项

2.1文书司法鉴定案件的委托,应当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

2.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

2.3审查检材的情况

    审查送检的检材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2.3.1 检材的来源:检材是由谁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关情况;

    2.3.2 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

    2.3.3 检材的状态:检材是否原件或复制件或复写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2.4 审查样本的情况

    审查提供的样本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初步审查样本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并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2.4.1 样本的性质:样本是否系自然样本或实验样本,案前或案后样本;

2.4.2样本的数量:样本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

2.4.3样本的状态:样本是否为原件或复写件、复制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2.4.4样本的可靠性:样本的来源、书写人是否确定等有关情况;

    2.4.5如需当场提取样本的,应遵循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提取;

    2.4.6如需补充样本的,应将有关要求明确告知委托人,并协商补充样本的时限。

2.5明确鉴定要求

2.5.1明确委托方具体的鉴定要求,及通过鉴定需要证明的具体案件事实。

2.5.2对于委托要求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接待人应提供技术咨询。

2.5.3 确认委托方提出的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文书鉴定的范围。

2.6决定是否受理

2.6.1 初步评价实验室现有资源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予受理,并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1)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3)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4)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5)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6)实验室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况。

2.6.2 决定受理的

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a.《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前七项所列事项;

b.《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第八项所列事项应包括:

a)鉴定机构收齐鉴定费次日开始计算鉴定时限的约定;

b)鉴定结果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鉴定风险提示约定;

c)有损检验对使用检材的风险约定;

d)鉴定机构派员外出提取检材、实地检验的费用负担和操作方式等约定;

e)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或机构进行咨询或请求提供协助的约定;

f)由委托经办人收回检材和样本材料的约定,委托人要求用邮寄或快递方式退回送检材料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材料丢失风险的约定;

g)出庭费用金额及出庭两天前缴交的约定;

h)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2)应向委托人说明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并明确告知各项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

    3)要求委托人如实、详细填写合同书中的相关内容,并认真审查委托人填写的各项内容。

2.6.3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应向委托人出具《材料收领单》。

    1)材料接受后,应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具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2.8登记

2.8.1 案件接收后应当进行统一登记,并按照要求认真登录有关内容。

2.8.2 决定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惟一性标识。

广东省痕迹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我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痕迹司法鉴定案件的受理,提高痕迹司法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广东省从事痕迹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借鉴执行。

1.委托人应出具的文证资料及注意事项

1.1受理痕迹司法鉴定案件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请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代理的委托书。  

1.2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及经办人基本情况、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简要案情、委托鉴定事项及要求、鉴定事项的用途、是否属于重新鉴定等内容

1.3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包括:

1.3.1检材

检材是指需要进行痕迹司法鉴定的对象。委托人原则上应提交检材原物/原件,并掌握检材的来源情况,如检材是由谁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关情况。委托人未能提供检材原物/原件的,需在委托人与相关人确认下,由鉴定人对检材原物/原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提取。

1.3.2样本

样本是指进行痕迹司法鉴定供比较和对照分析的对象。委托人原则上应提交样本原件,或在委托人与相关人确认下,由鉴定人对样本进行提取。样本应数量充分,可靠性强,可比性高

    1.3.3其它材料

其它材料包括:1)能证明鉴定所涉案件标的大小的文件,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等;2)能反映检材、样本基本情况的文件,如开庭笔录、质证笔录、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或电子照片)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或材料;3)已有的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如涉及重新鉴定的原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鉴定机构应进行的文证审查及注意事项

2.1痕迹司法鉴定案件的委托,应当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

2.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

2.3审查检材的情况

    审查送检的检材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2.3.1 检材的来源:检材是由谁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关情况;

    2.3.2 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份、件等具体数量;

    2.3.3 检材的状态:检材是否原物/原件或复制件或复写件或照片(含电子影像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2.4 审查样本的情况

    审查提供的样本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初步审查样本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并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2.4.1样本的性质:样本是否系捺印样本、自然样本或实验样本;原始物件或影像件等。

2.4.2样本的数量:样本有多少份、件等具体数量;

2.4.3样本的状态:样本是否为原物/原件或复写件、复制件、照片(含电子影像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2.4.4样本的可靠性:样本的来源是否确定等有关情况;

    2.4.5如需当场提取样本的,应遵循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提取;

    2.4.6如需补充样本的,应将有关要求明确告知委托人,并协商补充样本的时限。

2.5明确鉴定要求

2.5.1明确委托方具体的鉴定要求,及通过鉴定需要证明的具体案件事实。

2.5.2对于委托要求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接待人应提供技术咨询。

2.5.3 确认委托方提出的鉴定事项是否属于痕迹鉴定的范围。

2.6决定是否受理

2.6.1 初步评价实验室/检查机构现有资源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予受理,并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1)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3)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4)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5)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6)实验室/检查机构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况。

2.6.2 决定受理的

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a.《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前七项所列事项;

b.《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第八项所列事项应包括:

a)鉴定机构收齐鉴定费次日开始计算鉴定时限的约定;

b)鉴定结果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鉴定风险提示约定;

c)有损检验对使用检材的风险约定;

d)鉴定机构派员外出提取检材、实地勘验检查的费用负担和操作方式等约定;

e)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或机构进行咨询或请求提供协助的约定;

f)由委托经办人收回检材和样本材料的约定,委托人要求用邮寄或快递方式退回送检材料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材料丢失风险的约定;

g)出庭费用金额及出庭两天前缴交的约定;

h)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2)应向委托人说明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并明确告知各项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

    3)要求委托人如实、详细填写合同书中的相关内容,并认真审查委托人填写的各项内容。

2.6.3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应向委托人出具《材料收领单》。

    1)材料接受后,应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具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2.8登记

2.8.1 案件接收后应当进行统一登记,并按照要求认真登录有关内容。

2.8.2 决定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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