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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 : 2011-10-11 15:57:15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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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鉴协[201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为加强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和“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管理和办理备案。

第三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和“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印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并负责用印登记及监印工作。

第四条  会长或者授权副会长签发以协会名义的文件、法律文书、传真、证书、奖状、报表等加盖“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

第五条  协会对外联系一般业务的公函、介绍信等需用“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的,必须先填写用印审批表,经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字用印。

第六条  协会开展活动的通知和秘书处对外联系的一般业务的公函、介绍信等工作需要用“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印章的,必须先填写用印审批表,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用印。

第七条  用印审批单需写明使用部门、承办人、使用事由、拟用印章,和相关领导审批意见、监印人签名、用印时间。

第八条  负责盖章人员用印时要认真核对签发文稿及领导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拒绝盖章。盖章印迹要清楚、端正,按文件规定的份数用印。

第九条  未经领导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加盖印章。

第十条  协会因工作需要制新的印章,应当由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会长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章另行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用印审批表(式样)

年  月  日

使用部门

 

承办人

 

使用事由

 

协会印章

 

秘书处印章

 

证明或介绍信

 

部门意见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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