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鉴协[201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为加强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和“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管理和办理备案。
第三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和“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印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并负责用印登记及监印工作。
第四条 会长或者授权副会长签发以协会名义的文件、法律文书、传真、证书、奖状、报表等加盖“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
第五条 协会对外联系一般业务的公函、介绍信等需用“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印章的,必须先填写用印审批表,经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字用印。
第六条 协会开展活动的通知和秘书处对外联系的一般业务的公函、介绍信等工作需要用“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印章的,必须先填写用印审批表,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用印。
第七条 用印审批单需写明使用部门、承办人、使用事由、拟用印章,和相关领导审批意见、监印人签名、用印时间。
第八条 负责盖章人员用印时要认真核对签发文稿及领导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拒绝盖章。盖章印迹要清楚、端正,按文件规定的份数用印。
第九条 未经领导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加盖印章。
第十条 协会因工作需要刻制新的印章,应当由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会长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章另行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用印审批表(式样)
年 月 日
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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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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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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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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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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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或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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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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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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