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鉴协秘[2012]9号
关于征求法医临床鉴定相关指引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法医临床鉴定专业委员会拟订的《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指引》(征求意见稿)、《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所辖相关鉴定机构学习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鉴定专业委员会。
联系人:陆惠玲,联系电话:13711230270
Email:luhl@mail.sysu.edu.cn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指引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本指引为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对伤残等级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与评定依据。
1.2本指引仅适用于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下称标准)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定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并对此所作的补充与理解。
2.伤残等级释义与补充
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躯体或精神功能障碍残情无其它对应条款适用时,可比照适用以下标准:
2.1.1适用于标准4.8.1.a:
1)严重脑挫裂伤(较大面积或多处);
2)脑内血肿需开颅血肿清除或同时去骨瓣减压术后;
3)中度弥漫性轴索损伤。
2.1.2适用于标准4.9.1.a:
1)脑挫裂伤(小面积或单灶);
2)硬膜下、硬膜外血肿需开颅血肿清除术后;
3)轻度弥漫性轴索损伤。
2.1.3适用于标准4.10.1.a:
1)蛛网膜下腔出血;
2)颅内小血肿或少量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
2.1.4脑震荡,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评定其未达伤残等级。
2.2 肢体功能丧失
2.2.1适用于标准4.8.10.e:下肢长管状骨骨折成角畸形愈合,成角≥30度。
2.2.2适用于标准4.8.10.f:
1)股骨头坏死(股骨头置换后仍出现明显功能障碍);
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3)髋臼、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相应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
4)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断裂,经手术治疗后,仍具有关节失稳者。
2.2.3适用于标准4.9.9.h:
1)四肢六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经保守或内固定手术治疗,遗留部分关节功能障碍(其中腕关节或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应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四肢关节置换术后。
2.2.4 适用于标准4.9.9.i:
1)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者;
2)四肢长骨干同一肢体两处以上(上肢肱骨及尺桡骨骨折,下肢股骨及胫骨骨折)骨折,并有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者;
3)半月板或髌骨切除。
2.2.5适用于标准4.10.10.h:四肢六大关节内线性骨折,经保守或内固定手术治疗。
2.2.6适用于标准4.10.10.i:
1)四肢一长骨干骨折(尺、桡骨单折,单腓骨折,青枝骨折除外);
2)锁骨、肩胛骨骨折或粉碎性骨折,经内固定术后,并有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或肩锁关节脱位;
3)锁骨骨折保守治疗后遗留明显畸形愈合(对位少于2/3,或成角大于20度);
4)髌骨粉碎性骨折伴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5)膝关节一韧带断裂(有影像学支持);⑥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3.附录
3.1本指引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3.2.本指引自2012年 月 日起试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日~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
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日~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 头皮缺损
3.4.1 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 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 颅盖骨骨折
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 颅底骨折
3.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3.7 开放型颅脑损伤
3.7.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3.7.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3.8.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2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3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4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5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6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面部损伤
4.1 眼部损伤
4.1.1 眼睑损伤
4.1.1.1 眼睑血肿: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4.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4.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4.1.3 泪器损伤
4.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4.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4 结膜损伤
4.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7日~10日,无需营养、护理。
4.1.4.2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1.5 角膜损伤
4.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4.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4.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3 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5 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7 巩膜裂伤
4.1.7.1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4.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4.1.8 晶状体损伤
4.1.8.1 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4.1.8.2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4.1.9 玻璃体损伤
4.1.9.1 玻璃体脱离:误工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1.9.2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误工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9.3 玻璃体积血:误工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 眼底损伤
4.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10.3 黄斑裂孔: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1 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2 眼球摘除: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4.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4.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1.17 眶壁骨折
4.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4.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2 耳部损伤
4.2.1 耳廓损伤
4.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4.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4.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误工期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4.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2.2 外耳道损伤
4.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4.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4.2.3 鼓膜穿孔
4.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2.4 听骨链损伤
4.2.4.1 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5 内耳损伤
4.2.5.1 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4.2.5.2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3 鼻部损伤
4.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 无需护理。
4.3.2 鼻骨骨折
4.3.2.1 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4.3.2.3 鼻中隔损伤: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3 鼻窦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4.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日~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4.2 颌面部皮肤裂伤
4.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2.3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3 上、下颌骨骨折
4.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4.4.3.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4.4.4 颧骨、颧弓骨折
4.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4.4.4.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4.5 牙槽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4.4.6 牙齿损伤
4.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日~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4.4.6.2 需复位固定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4.4.7 颞颌关节损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4.8 舌损伤: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9 腮腺损伤: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4.4.10 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4.4.11 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颈部损伤
5.1 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 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误工60~1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5.2 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5.3 喉损伤
5.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5.3.2 喉切割伤:误工30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 食管、气管损伤
5.4.1 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5.4.2 手术治疗: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3 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4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 甲状腺损伤
5.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6 甲状旁腺损伤
5.6.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6.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6.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胸部损伤
6.1 胸部软组织损伤
6.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0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6.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6.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1.4 胸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2 肋骨骨折
6.2.1 一处骨折: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6.2.2 多根、多处骨折: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6.3 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6.4 气胸
6.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日~3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6.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6.5 血胸
6.5.1 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6.5.2 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误工60日~7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3 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误工90日~10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6.5.4 剖胸手术: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 肺损伤
6.6.1 肺挫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6.6.2 肺裂伤行肺修补术: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3 肺叶切除: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4 一侧全肺切除: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6.6.5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7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8 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9 胸导管损伤:误工70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0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1 膈肌损伤
6.11.1 外伤性膈疝: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1.2 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6.11.3 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2 乳房损伤:误工30日~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6.13 外伤性窒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14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腹部损伤
7.1 腹部软组织损伤
7.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4 腹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5 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2 肝脏、胆道损伤
7.2.1 经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7.2.2 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2.3 胆囊破裂:误工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2.4 胆囊破裂:误工60~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8.3 脾损伤
7.3.1 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7.3.2 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3.3 延迟性脾破裂: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4 胰腺损伤
7.4.1 胰腺挫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4.2 行胰腺修补术: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7.4.3 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10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
7.5 肾损伤
7.5.1 挫伤: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7.5.2 破裂: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7.5.3 肾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6胃、肠等空腔脏器损伤
7.6.1 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7.6.2 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情况决定。
8.7 输尿管、膀胱损伤
7.7.1 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7.7.2 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9 腹膜后血肿: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脊柱、骨盆部损伤
8.1 脊柱骨折:误工6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2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
8.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8.3.1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期60,护理期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4脊髓损伤
8.4.1 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8.4.2 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5 骨盆骨折
8.5.1 骨盆稳定型骨折:误工60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
8.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
8.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6 阴茎损伤
8.6.1 挫伤: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8.6.2 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8.6.3 断裂或缺损: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7 阴囊损伤
8.7.1 阴囊血肿、鞘膜积血: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8.7.2 阴囊撕裂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8 睾丸损伤
8.8.1 睾丸挫伤或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8.8.2 一侧睾丸切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8.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10 阴道损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11 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
9.肢体损伤
9.1 肢体软组织损伤
9.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9.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9.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9.1.4 瘢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误工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9.1.5断肢(肢体离断):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9.2 骨折
9.2.1 锁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2 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9.2.3 肩胛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4 肱骨干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9.2.5 肱骨髁上、髁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6 尺骨鹰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7 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8 尺桡骨双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9 桡骨远端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9.2.10 指、掌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2.11 腕骨骨折:误工1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2 股骨颈骨折:误工270日~365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5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3 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180日~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4 股骨干骨折: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9.2.15 髌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6 胫腓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7 踝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8 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19 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20 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1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2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9.3.3其他关节脱位
9.3.3.1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2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3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4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5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6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7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8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9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0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1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2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4 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5 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6 周围神经损伤
9.6.1 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2 尺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3 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4 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5 胫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6 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7 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8 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9 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10 腋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11 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7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9.7.1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
9.7.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0.其它损伤
10.1 烧烫伤
10.1.1 轻度: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0.1.2 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0.1.3 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0.1.4 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 冻伤
10.2.1 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0.2.2 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3 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0.4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5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 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7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附录
11.1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11.2本准则自2012年 月 日起试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 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 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 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 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1 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
B.2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B.3 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
B.4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B.5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B.6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但“三期”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
B.7 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8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B.9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