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鉴协[2011]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筹备暨成立大会全体代表讨论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现将《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印发你们,请各地司法鉴定协会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协会相关工作。仍未成立协会的市,请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代为转达。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缩写:GDAFS )
第二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是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专业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依照法律规定、本章程和司法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对司法鉴定进行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维权、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于司法鉴定事业,团结和教育全体会员恪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则;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执业活动,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鉴定能力水平和质量;开展同行对口交流活动,组织教育培训,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广东省司法厅。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政民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定,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利益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和研究司法鉴定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配合行政管理机关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以及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司法鉴定人的自律意识和执行纪律的自觉性。
(三)参与制定、修改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司法鉴定专业理论研讨和鉴定技术的交流活动,积极开发、推广司法鉴定新技术,开展对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鉴定质量评估,协助开展司法鉴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及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开展司法鉴定人员岗前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员执业技能、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并定期编印会刊。
(四)参与制定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协调各种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依法保障会员合法权益,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的重大纠纷;协助行政管理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施行业处分。
(五)加强与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协调沟通,及时向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机关委托,对有争议的鉴定案件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负责组织全省性的表彰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办理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指导下级司法鉴定协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教育科研机构及法律、法学、科技、质检等相关领域、部门的有关机构。
个人会员包括: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司法鉴定教学科研人员及法律、法学、科技、质检等相关领域、部门的有关人员。
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和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个人会员称为执业会员;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和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个人会员称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从事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专业领域的工作;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协会成立时,广东省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个人自动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团体活动; (二)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
(七)享有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八)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九)非执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配合本协会开展对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
执业会员注销司法鉴定登记许可资格的,可以申请退会或者申请改为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行为的,将由 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违纪处分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因被撤销司法鉴定登记许可资格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被除名的单位或者个人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
务;
(三)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其它事项;监督协会章
程实施;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呈报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爱鉴定行业管理工作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
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修改协会会费标准;
(七)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工
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特殊
情况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司法鉴定事业,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公正
无私;
(三) 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
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是本协会的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和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负责落实、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
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负责分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长办公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三)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司法鉴定有关业务规范,为解决鉴定争议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组成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地市司法鉴定协会
第三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鉴定协会是司法鉴定行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省司法鉴定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司法鉴定协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地级市成立司法鉴定协会,须经当地行政机关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协会制定,报有关行政机关备案。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接受行政业务主管机关内部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行政主管机关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接受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和登记管理行政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业务管理行政机关和登记管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行政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