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10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0-07-02 12:07:0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字体 :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粤司政[2010]96


 

关于做好2010年度我省律师

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评审时间

全省高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初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10816日至9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规定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         

(三)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受理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申报人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www.gdrst.gov.cn) 下载,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所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08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严格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并在评审终结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和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四、职称评审收费标准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6351174     联系人:汪李华

报送材料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131320房(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   邮政编码:510405

 

附件:1、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

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