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

时间 : 2018-08-21 16:21:22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中有关“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司发通【2017】80号)意见,广东省司法厅经过广泛调研,制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的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2016 年12 月30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2017年7月31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司发通【2017】80号),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在上述省份内允许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以及大陆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三项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扎实有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代表处这一试点工作,特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扩大对台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

二、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我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的条件:1.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2.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3.有在广东省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另外,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派驻到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我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材料和申办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2.律师事务所在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3.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4.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5.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6.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7.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经由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用。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申请材料。广东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广东省司法厅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发给代表处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对于准予设立的,广东省司法厅应当自向代表处颁发执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设立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四、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我省申请设立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是什么?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派驻的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1.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台湾地区以及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2.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地区的法律事务3.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4.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五、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我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在司法部的指导下负责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内的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代表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广东省司法厅对代表处及其代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内的代表处或者代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广东省司法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报请司法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