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精神,探索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推动律师进村居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1.2012年3月省厅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工作部署,取得了较好效果。全省超过九成的镇街和近七成的村居(社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挂钩,广大律师深入村居和社区,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调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得到了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从全省开展活动情况看,总体工作良好,但也有个别的地方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市县司法局组织动员不力,律师参与不积极,工作落实迟缓;还有少数市县司法局被动应付走过场,缺乏检查和考核,工作缺乏成效。各地司法局要对本地开展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和分析,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
2.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广大律师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律师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律师队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深刻认识开展进村居活动的重要意义,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要积极带头参加进村居活动,以实际行动服务社会,努力为广东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和平安广东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进一步推动律师进村居活动任务要求
3.进一步推动律师进村居活动,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一是加强动员和宣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进村居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二是加强组织和协调,律师进村居活动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它地市、县(市、区)主城区实现全覆盖,其它地区覆盖到乡镇和重点村居。三是加强检查和督导,优化考核标准,律师进村居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加突出,律师的社会形象更加良好。
三、丰富和细化律师进村居活动的内容
4.落实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认真落实省厅2012年3月下发的《意见》中关于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要求,通过“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村居法制副主任”等形式,抓好工作落实。大力推进律师担任镇街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律师担任镇街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引导和组织律师针对基层政府和村居组织日常工作中遇到征地、拆迁、山林纠纷和换届选举工作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律师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力度。适应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组织和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和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6.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继续组织律师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法制宣传工作。根据当前本地经济发展的实情,针对中小企业在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与普法部门、工商联等组织配合,组织律师开展巡回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解惑释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发展。
7.探索设立综合法律服务大厅(中心)。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司法局以及乡镇司法所探索设立综合法律服务大厅或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定期轮流到场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援助,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8.完善律师参加制度。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具体形式。各地抓好落实,力争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全员参与,律师协会的领导、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合伙人带头参加,定期到基层村居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探索建立实习律师到基层村居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并逐步纳入实习考核内容。
9. 健全培训制度。各地要针对律师在开展进村居活动中出现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培训手册,对参与进村居的律师开展国家相关政策、当地社情民情及相关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工作研讨和交流,切实增强广大律师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10. 完善工作台帐、日志和统计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建立律师进村居活动工作台帐和日志。县(市、区)司法局建立统计制度,每季度上报所在地市司法局,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汇总后报送省厅。
11. 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各地要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进村居活动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进村居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制定进村居活动量化考核标准,切实加强对律师进村居活动的督导检查。
12.加强评优表彰工作。省厅将根据律师进村居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律师进村居活动评优评先标准,定期开展评优评先工作,表彰进村居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引导广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更加积极参与进村居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13.加强工作督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进村居活动的督导,把律师进村居活动作为律师工作参与平安广东建设及服务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去谋划。地市司法局要抓好指导协调和综合考评,县(市、区)司法局要抓好具体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确保活动扎实开展。
14.加强沟通协调。县(市、区)司法局要通过基层司法所做好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特别是与镇街政府和村居委员会的工作沟通与协调,争取基层政府及群众自治组织为律师开展进村居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15.争取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和粤办发[2011]26号文有关“给予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的规定,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财政对律师进村居活动的支持。经济条件暂不允许的地区,可先开展公益服务,条件许可后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过渡。在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力度。律师事务所已经通过市场机制担任镇街政府和村居组织法律顾问的,保持原有模式不变。
16.加大宣传力度。省厅和省律师协会分别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和广东律师网设定专栏,刊登有关文件和工作动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网站、会刊等,及时登载律师进村居理论研究成果和典型经验。要加强与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沟通,及时宣传报道律师进村居活动的进展情况,树立广东律师的良好形象。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及时与厅联系。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广东省司法厅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