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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 : 2013-04-22 15:30:39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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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和省厅《广东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方案》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基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在全省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的重要意义

1.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律师工作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组织广大律师进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是新形势下律师服务党委政府工作、推进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进村居群众自治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充分发挥和彰显律师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优势和社会作用的重要举措。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开展律师走进村居活动,组织广大律师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时解决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重要作用。

3.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律师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有利于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律师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律师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文件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专长,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律师走进基层乡村和城镇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调处矛盾,服务群众,进一步提高基层村居群众自治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开展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建立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司法所为依托,律师服务村居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的新格局;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群众自治管理的水平有明显改善,社会进一步和谐稳定;律师与基层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增强,社会形象更加良好。

三、全面把握律师进村居提供服务的内容

6.担任村居组织法律顾问。根据村居委的委托,参与起草、修改村居民公约和管理规定,参与村居组织重大项目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活动,为村居组织重大决策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协助处理涉法事务,协助村居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7.担任村居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乡镇司法所或调委会的安排,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参与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为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做好村居发生的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举办法制讲座,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对基层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对群众进行法律讲解,提高村居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

9.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展法律咨询,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要把律师进村居活动与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相结合,对生活困难的群众主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努力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10.将律师进村居活动与律师社会慈善活动结合起来。开展好律师“扶贫双到”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捐资助学、捐资扶贫,为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11.将律师进村居活动与在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起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村居党支部挂钩结对,通过联合召开民主生活会、支部会议、听党课等,丰富支部活动内容、载体和形式,共同在服务群众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创先争优。

四、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组织协调。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律师进村居活动的开展,根据本地村居和律师事务所分布情况以及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安排相关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所所结对”,落实律师事务所开展进村居活动的区域范围、主要任务以及双方的工作职责。

13.乡镇(街道)司法所牵线搭桥,协调安排律师事务所与相关村居挂钩和律师对口进驻。司法所认真了解本地村居组织和群众对律师工作的具体需求,以便于律师事务所和派出的律师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协调村居组织设置律师开展活动的场所,将律师事务所和选派的律师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公布。律师事务所也可自行与村居委挂钩签订协议,但事先要征询当地镇(街)司法所的意见,接受司法所的指导。

14.律师事务所积极参加活动。律师事务所与村居挂钩结对,选派1到2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作为派驻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或5名执业律师以下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原则上挂钩1个村居社区,执业律师较多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可与多个村居挂钩甚至与两个以上乡镇司法所“所所结对”,开展服务。

15.采取定期服务方式。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它地区主城区和中心镇,派驻律师每个月至少到村居社区服务一天,其他地区每个季度至少到村居服务一天。对村居社区或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在合理时间内响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居社区或村居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派驻律师每年应至少举办两次法律讲座,承担一到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对于法律援助需求比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增加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16.建立律师进村居活动工作台帐和日志。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建立律师进村居活动工作台帐。派驻律师要将每次到村居提供服务的情况做好工作日志,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汇总,总结提炼出好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并及时向律师管理部门报送。

17.律师缺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可由经济发达地区派出律师事务所对口支援开展活动。经济欠发达地市主动提出,省厅统一协调,相关地市司法局协商进行。

五、建立健全活动工作机制

18.建立完善培训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做好律师服务村居的培训工作,使直接参加活动的律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掌握了解服务村居组织和群众的基本技能、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为开展好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19.加强指导协调机制。律师在开展进村居活动,遇到可能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或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敏感案件,及时向当地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和引导律师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做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又要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20.多种形式做好经费保障。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对经济比较落后、法律事务不多的农村地区,原则上采取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收费。对经济比较发达、法律服务需求比较多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组织,可以先采取公益服务,逐步形成政府财政出资补贴、村居委组织出资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机制或主要由村居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购买服务。条件允许的地区,或政府已经财政补贴律师进街道或村居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做好有关工作。

六、加强动员和督导,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21.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省厅成立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律师服务基层社会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要加强同当地基层党委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律师进村居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2.广泛动员和部署。各地召开会议对活动的开展进行动员部署,号召和发动本地所有律师事务所参与此项活动,活动的范围覆盖全部基层乡村和城市社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要起模范带头作用。5月31日前,所有参与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司法所签订协议,并启动第一次活动。

23.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一些地方在省厅部署以前已经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律师进街道、社区值班等到基层服务活动的,可保持原有的模式、方式,根据省厅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各地要紧密联系本地工作实际,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突出重点,重在实效,力求取得良好的效果。

24.加强调研和督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进村居活动的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活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同时,适时派出巡视督导组,检查律师事务所开展活动的情况,推动活动稳步进行。

25.建立健全责任考核机制。省厅把各地开展律师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工作考核内容,把律师事务所开展活动的情况纳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评优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建立完善包括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服务质量考核等基本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指标,切实提高活动的质量。

26.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强对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的工作动态和信息的收集与总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厅。要加强对活动的新闻宣传,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报道活动的开展情况、典型事例和取得的成效,为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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