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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粤司[2008]170号)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职能作用,推动我省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探索建立广东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现就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
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广东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全省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公共服务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署以及《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律师队伍是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有利于培养律师队伍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利于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要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尊重律师业发展规律和特征为前提,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方式方法,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我省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拓展服务领域,创新形式载体,积极开展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律师行业实施、社会支持参与、个人志愿奉献”指导思想,把握好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明确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通过提供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维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稳妥处理涉及复杂的公共利益问题,推动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律师为党委和政府开展的公共及公益性事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针对专门的对象、群体或重大突发事件,主动或根据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要求,以顾问制、服务团等方式组建临时或长期的专项工作律师团,就某一专门类别的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加大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力度,通过在信访部门设立固定地点接访、陪同领导下乡接访、参与公开接访、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出席重大信访案件的联席会议等方式,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按有关要求接访,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上访群众循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对上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理上访户的息访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者,引导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援助。
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研究制定发展公益事业方面的法规政策,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公共及公益性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就政府开展的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公益性项目,如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政府的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管理、综合开发、调剂配置和安置组织实施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等,使律师参与到各类公共和公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二)围绕服务改善和保障民生,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活动,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和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通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担任基层政权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担任调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等方式,为广大群众提供以无偿为主的公益法律服务。
律师进社区,要为社区居民、组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着力化解社区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社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社区建设发展。主要是为街道、社区居委会充当法律顾问,协助街道、社区订立、修改、审查各类合同、化解合同纠纷;协助处理城市管理、城市改造、征地拆迁的法律事务,解决城市管理和建设中涉及社区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向特困人群、军烈属、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和低偿的法律咨询、民事调解、民事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接访活动,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并及时化解,保持地区社会稳定。
律师进学校,要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当事人提供义务法律帮助,积极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承办更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保障不符合政府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相对贫困的未成年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进农村,要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建设、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民权益等问题,积极为农村基层加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要努力为农村各类经济实体服务;要为农民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法律帮助;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律师所与司法所结对子等形式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和协调职能,为律师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建立良好的工作平台;律师协会要履行业务指导职能;基层司法所要为律师走进社区牵线搭桥,配合市、区(市、区)司法局积极协调街道(镇)党工委、办事处、社区(农村)居(村)委会,为律师进社区、进农村提供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在社区、农村工作站设立法律服务联络员,具体承办、落实律师进社区、进农村的时间、内容等工作,为有法律服务需求者及时提供联络或转介服务;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服务职能,要坚持便民利民、热情服务的原则,注意处理好社区、学校、农村法律服务与律师日常业务的矛盾。
(三)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发挥律师的职业专长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律师发挥法律专长,积极参与诉调对接工作,为在民事诉讼中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发挥积极的作用。诉调对接工作内容包括诉前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庭审中的协助调解。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活动,要严格依据委托人的授权,要尊重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员和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共同促使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建立律师担任兼职调解员制度,选拔培训一批政治素质、专业水平较高、职业道德良好,愿意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直接主持相关调解工作。
(四)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律师为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公益性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性决策和服务,促进发挥其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要积极搭建平台,主动沟通消委会、工会、残联、妇联等机构,选派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良好专业水平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派,为相关弱势群体或受害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建立律师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自愿为原则,由律师协会酌情在收取的律师会员费中拨付部份费用设立公益专款,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行为或事件,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行业垄断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重大环境污染等,鼓励作为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律师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律师协会拔款支付相关办案费用,并随时跟踪指导。
(五)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法律援助工作两次以上。法律援助工作不足以让本地每名律师每年承办两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从法律援助案件多的地区调节。
律师应尽职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律师参与的各项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组织广大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与律师行业正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好律师队伍的职能作用的高度,把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今年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自觉将律师工作纳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去,争取优惠政策和经费保障,搭建业务平台,优化执业环境,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要通过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通过无偿服务推动有偿服务,逐步把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由以律师提供无偿服务为主,转化成政府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并形成相关制度,探索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
(三)加强管理,确保实效。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困难,提出加强改进意见,确保服务质量,注重活动实效。此外,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律师在构建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律师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经济建设中所作的贡献,为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市应将活动的进度、情况、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以便交流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