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文件
粤司办〔2016〕6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已经厅领导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司法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12月版)
2.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公证)(2016年12月版)
3.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仲裁机构登记)(2016年12月版)
4.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证)(2016年12月版)
5.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仲裁机构登记)(2016年12月版)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5日
(联系人:梁选冬,联系电话:020-86351037)
广东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广东省司法厅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机构登记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省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省统一的抽查活动。
第六条 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般由本厅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省司法厅可以自行检查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也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
省司法厅可以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
第八条 省司法厅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以本厅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为主,可以吸收其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参加,并实施动态管理。
本厅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人数偏少的,可以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中,抽选人员进入省司法厅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省司法厅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
名录库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省司法厅应当制定本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三)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的方式。
(四)邮寄专用信函。通过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可以按照下列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公证处。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左右。
(二)仲裁机构登记。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5%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但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除外。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应当根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对下列情况所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三)监管对象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监管对象已被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七条 省司法厅应当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合法守信执业。
第十八条 省司法厅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六)法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行为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请行为人纠正;
(二)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三)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条 省司法厅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随机抽查通报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及时根据随机抽查结果更新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司法厅应当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和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建设,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大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第二十二条 省司法厅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省司法厅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司法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6年12月版)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等相关规定 |
省司法厅、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
2 |
对仲裁机构登记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等相关规定。 |
省司法厅 |
1.仲裁机构登记许可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保持情况; 2.仲裁机构变更备案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
附件2
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公证)
(2016年12月版)
序号 |
机构名称 |
所属行政区域 |
1 |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
广东省 |
2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
广州市 |
3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
广州市 |
4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 |
广州市 |
5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 |
广州市 |
6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
广州市 |
7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 |
广州市 |
8 |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 |
广州市 |
9 |
广东省从化市公证处 |
广州市 |
10 |
广东省增城市公证处 |
广州市 |
11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
深圳市 |
12 |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
深圳市 |
13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 |
深圳市/福田区 |
14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 |
深圳市/罗湖区 |
15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 |
深圳市/南山区 |
16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 |
深圳市/宝安区 |
17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
深圳市/龙岗区 |
18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 |
深圳市/盐田区 |
19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 |
珠海市 |
20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 |
珠海市 |
21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公证处 |
珠海市/香洲区 |
22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公证处 |
珠海市/斗门区 |
23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公证处 |
珠海市/金湾区 |
24 |
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 |
汕头市 |
25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公证处 |
汕头市/龙湖区 |
26 |
广东省汕头市潮汕公证处 |
汕头市/金平区 |
27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公证处 |
汕头市/澄海区 |
28 |
广东省汕头市南滨公证处 |
汕头市/濠江区 |
29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公证处 |
汕头市/潮阳区 |
30 |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公证处 |
汕头市/潮南区 |
31 |
广东省南澳县公证处 |
汕头市/南澳县 |
32 |
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 |
佛山市 |
33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公证处 |
佛山市/禅城区 |
34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 |
佛山市/南海区 |
35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 |
佛山市/顺德区 |
36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公证处 |
佛山市/高明区 |
37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公证处 |
佛山市/三水区 |
38 |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
韶关市 |
39 |
广东省韶关市启明公证处 |
韶关市/浈江区 |
40 |
广东省韶关市民信公证处 |
韶关市/曲江区 |
41 |
广东省韶关市康正公证处 |
韶关市/武江区 |
42 |
广东省乐昌市公证处 |
韶关市/乐昌市 |
43 |
广东省南雄市公证处 |
韶关市/南雄市 |
44 |
广东省仁化县公证处 |
韶关市/仁化县 |
45 |
广东省始兴县公证处 |
韶关市/始兴县 |
46 |
广东省新丰县公证处 |
韶关市/新丰县 |
47 |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证处 |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 |
48 |
广东省翁源县公证处 |
韶关市/翁源县 |
49 |
广东省河源市东江公证处 |
河源市 |
50 |
广东省河源市华龙公证处 |
河源市/源城区 |
51 |
广东省东源县公证处 |
河源市/东源县 |
52 |
广东省和平县公证处 |
河源市/和平县 |
53 |
广东省龙川县公证处 |
河源市/龙川县 |
54 |
广东省紫金县公证处 |
河源市/紫金县 |
55 |
广东省连平县公证处 |
河源市/连平县 |
56 |
广东省梅州市嘉应公证处 |
梅州市 |
57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公证处 |
梅州市/梅江区 |
58 |
广东省兴宁市公证处 |
梅州市/兴宁市 |
59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公证处 |
梅州市/梅县 |
60 |
广东省平远县公证处 |
梅州市/平远县 |
61 |
广东省蕉岭县公证处 |
梅州市/蕉岭县 |
62 |
广东省大埔县公证处 |
梅州市/大埔县 |
63 |
广东省丰顺县公证处 |
梅州市/丰顺县 |
64 |
广东省五华县公证处 |
梅州市/五华县 |
65 |
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 |
惠州市 |
66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公证处 |
惠州市/惠城区 |
67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公证处 |
惠州市/惠阳区 |
68 |
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 |
惠州市/惠东县 |
69 |
广东省博罗县公证处 |
惠州市/博罗县 |
70 |
广东省龙门县公证处 |
惠州市/龙门县 |
71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公证处 |
惠州市/大亚湾区 |
72 |
广东省汕尾市海陆公证处 |
汕尾市 |
73 |
广东省汕尾市汕城公证处 |
汕尾市/城区 |
74 |
广东省海丰县公证处 |
汕尾市/海丰县 |
75 |
广东省陆丰市公证处 |
汕尾市/陆丰市 |
76 |
广东省陆河县公证处 |
汕尾市/陆河县 |
77 |
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 |
东莞市 |
78 |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
东莞市 |
79 |
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 |
东莞市 |
80 |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 |
中山市 |
81 |
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 |
中山市 |
82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 |
中山市 |
83 |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 |
中山市 |
84 |
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 |
中山市 |
85 |
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 |
江门市 |
86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 |
江门市/蓬江区 |
87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 |
江门市/江海区 |
88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公证处 |
江门市/新会区 |
89 |
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 |
江门市/台山市 |
90 |
广东省开平市公证处 |
江门市/开平市 |
91 |
广东省鹤山市公证处 |
江门市/鹤山市 |
92 |
广东省恩平市公证处 |
江门市/恩平市 |
93 |
广东省阳江市漠阳公证处 |
阳江市 |
94 |
广东省阳江市恒丰公证处 |
阳江市/江城区 |
95 |
广东省阳春市公证处 |
阳江市/阳春市 |
96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公证处 |
阳东市/阳东区 |
97 |
广东省阳西县公证处 |
阳江市/阳西县 |
98 |
广东省湛江市粤西公证处 |
湛江市 |
99 |
广东省湛江市港城公证处 |
湛江市/霞山区 |
100 |
广东省湛江市海湾公证处 |
湛江市/坡头区 |
101 |
广东省徐闻县公证处 |
湛江市/徐闻县 |
102 |
广东省雷州市公证处 |
湛江市/雷州市 |
103 |
广东省遂溪县公证处 |
湛江市/遂溪县 |
104 |
广东省廉江市公证处 |
湛江市/廉江市 |
105 |
广东省吴川市公证处 |
湛江市/吴川市 |
106 |
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公证处 |
茂名市 |
107 |
广东省茂名市南宏公证处 |
茂名市/茂南区 |
108 |
广东省茂名市华夏公证处 |
茂名市/茂港区 |
109 |
广东省高州市公证处 |
茂名市/高州市 |
110 |
广东省信宜市公证处 |
茂名市/信宜市 |
111 |
广东省化州市公证处 |
茂名市/化州市 |
112 |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公证处 |
茂名市/电白区 |
113 |
广东省肇庆市震东公证处 |
肇庆市 |
114 |
广东省肇庆市端城公证处 |
肇庆市/端州区 |
115 |
广东省肇庆市鼎信公证处 |
肇庆市/鼎湖区 |
116 |
广东省四会市公证处 |
肇庆市/四会市 |
117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公证处 |
肇庆市/高要区 |
118 |
广东省广宁县公证处 |
肇庆市/广宁县 |
119 |
广东省德庆县公证处 |
肇庆市/德庆县 |
120 |
广东省封开县公证处 |
肇庆市/封开县 |
121 |
广东省怀集县公证处 |
肇庆市/封开县 |
122 |
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公证处 |
肇庆市/肇庆市高新区 |
123 |
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 |
清远市 |
124 |
广东省清远市城中公证处 |
清远市/清城区 |
125 |
广东省英德市公证处 |
清远市/英德市 |
126 |
广东省连州市公证处 |
清远市/连州市 |
127 |
广东省佛冈县公证处 |
清远市/佛冈县 |
128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公证处 |
清远市/清新县 |
129 |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公证处 |
清远市/连南县 |
130 |
广东省阳山县公证处 |
清远市/阳山县 |
131 |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证处 |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
132 |
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 |
潮州市 |
133 |
广东省饶平县公证处 |
潮州市/饶平县 |
134 |
广东省潮安县公证处 |
潮州市/潮安县 |
135 |
广东省揭阳市三江公证处 |
揭阳市 |
136 |
广东省揭阳市德信公证处 |
揭阳市/榕城区 |
137 |
广东省普宁市公证处 |
揭阳市/普宁市 |
138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公证处 |
揭阳市/揭东县 |
139 |
广东省揭西县公证处 |
揭阳市/揭西县 |
140 |
广东省惠来县公证处 |
揭阳市/惠来县 |
141 |
广东省云浮市石都公证处 |
云浮市 |
142 |
广东省云浮市东安公证处 |
云浮市/云城区 |
143 |
广东省罗定市公证处 |
云浮市/罗定市 |
144 |
广东省新兴县公证处 |
云浮市/新兴县 |
145 |
广东省郁南县公证处 |
云浮市/郁南县 |
146 |
广东省云浮市安城公证处 |
云浮市/云安区 |
附件3
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仲裁机构登记)
(2016年12月版)
序号 |
机构名称 |
所属行政区域 |
1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 |
广州市 |
2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深圳市 |
3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
深圳市 |
4 |
珠海仲裁委员会 |
珠海市 |
5 |
汕头仲裁委员会 |
汕头市 |
6 |
佛山仲裁委员会 |
佛山市 |
7 |
韶关仲裁委员会 |
韶关市 |
8 |
梅州仲裁委员会 |
梅州市 |
9 |
惠州仲裁委员会 |
惠州市 |
10 |
汕尾仲裁委员会 |
汕尾市 |
11 |
江门仲裁委员会 |
江门市 |
12 |
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 |
湛江市 |
13 |
肇庆仲裁委员会 |
肇庆市 |
14 |
清远仲裁委员会 |
清远市 |
附件4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证)
(2016年12月版)
序号 |
姓名 |
行政执法证号 |
工作单位 |
1 |
谭 征 |
0110555 |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
2 |
杨志龙 |
0155648 |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
3 |
郑 宙 |
0155652 |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
4 |
吴 伟 |
0155847 |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
附件5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仲裁机构登记)
(2016年12月版)
序号 |
姓名 |
行政执法证号 |
工作单位 |
1 |
陈小京 |
0155732 |
广东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 |
2 |
潘文琳 |
0110289 |
广东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 |
3 |
郁 文 |
0110660 |
广东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 |
4 |
黄 统 |
0155786 |
广东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 |